
(1).卑微的技藝。亦指從事卑微技藝的人。 南朝 梁 江淹 《詣建平王書》:“竊慕大王之義,復為門下之賓,備鳴盜淺術之餘,豫三五賤伎之末。” 宋 劉斧 《青瑣高議前集·瓊奴記》:“彼工商賤伎,安能動餘志?”
(2).特指妓女。 明 馮夢龍 《情史·情俠·嚴蕊》:“身為賤伎,縱與太守有濫,罪亦不至死。”
賤伎(jiàn jì)是漢語複合詞,由“賤”和“伎”組合而成。根據《漢語大詞典》釋義,“賤”本義指價格低廉,引申為地位卑下或人格輕蔑;“伎”古同“技”,指技藝才能,也指以歌舞為業的女子。該詞在曆史文獻中有兩重含義:
低微的技藝
指缺乏價值的技能,常見于古代對特定行業的貶稱。如明代王世貞《藝苑卮言》将雕版印刷稱為“雕蟲賤伎”,強調其技術含量低。
身份卑賤的藝人
《北史·藝術傳序》記載,南北朝時期宮廷樂師被視作“賤伎”,反映古代演藝者社會地位低下。此用法與“倡優”一詞含義相近,均含職業歧視色彩。
現代漢語中該詞已罕見使用,僅在研究古籍或曆史社會形态時涉及。其語義演變體現了古代社會對勞動分工的價值判斷,具有文化語言學研究的典型意義。
“賤伎”是一個漢語詞彙,讀音為jiàn jì,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有以下兩種解釋:
卑劣手段或行為
指使用欺騙、陰險等不道德的方式達成目的,帶有明顯的負面評價。例如:“他慣用賤伎陷害他人,終遭唾棄。”
卑微的技藝或從業者
古代多指社會地位低下的職業或從事這類工作的人,如手工業者、藝人等。例如南朝江淹《詣建平王書》中提到的“三五賤伎之末”。
特指妓女
明代文獻如馮夢龍《情史·嚴蕊》中,曾用“賤伎”代指妓女,強調其社會地位的低下。例如:“身為賤伎,縱與太守有濫,罪亦不至死。”
建議在正式場合優先使用“卑劣手段”這一解釋,避免歧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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