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卑微的技藝。亦指從事卑微技藝的人。 南朝 梁 江淹 《詣建平王書》:“竊慕大王之義,復為門下之賓,備鳴盜淺術之餘,豫三五賤伎之末。” 宋 劉斧 《青瑣高議前集·瓊奴記》:“彼工商賤伎,安能動餘志?”
(2).特指妓女。 明 馮夢龍 《情史·情俠·嚴蕊》:“身為賤伎,縱與太守有濫,罪亦不至死。”
“賤伎”是一個漢語詞彙,讀音為jiàn jì,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有以下兩種解釋:
卑劣手段或行為
指使用欺騙、陰險等不道德的方式達成目的,帶有明顯的負面評價。例如:“他慣用賤伎陷害他人,終遭唾棄。”
卑微的技藝或從業者
古代多指社會地位低下的職業或從事這類工作的人,如手工業者、藝人等。例如南朝江淹《詣建平王書》中提到的“三五賤伎之末”。
特指妓女
明代文獻如馮夢龍《情史·嚴蕊》中,曾用“賤伎”代指妓女,強調其社會地位的低下。例如:“身為賤伎,縱與太守有濫,罪亦不至死。”
建議在正式場合優先使用“卑劣手段”這一解釋,避免歧義。
賤伎(jiàn jì)是一個漢字詞語,既可以作為形容詞,也可以作為名詞使用。
作為形容詞時,賤伎指的是卑劣、卑鄙、下賤的行為或品質。
作為名詞時,賤伎指的是低級、庸俗、卑鄙的技藝或表演。
賤伎的部首是貝(貝貝),筆畫數為11畫。
賤伎一詞最早出現在《莊子·秋水》篇中,用于形容卑劣行為。
繁體字中,賤伎的寫法為「賤技」。
在古代漢字中,賤伎的寫法可能有所區别。但通常在部首和筆畫上相似。
1. 他的賤伎讓人感到惡心。
2. 這個節目的受衆大多偏好高雅的藝術表演而不是賤伎。
賤伎還可以和其他詞語組合形成新的詞語,如賤伎表演、賤伎技巧等。
近義詞包括下賤、卑鄙、下流等。
反義詞包括高尚、崇高、高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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