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誡勅 ”。1. 漢 代皇帝诏書的一種。《後漢書·光武帝紀上》“辛未詔曰” 唐 李賢 注:“《漢制度》曰:‘帝之下書有四:一曰策書,二曰制書,三曰詔書,四曰誡敕……誡敕者,謂敕刺史、太守,其文曰“有詔敕某官”。’”
(2).告誡;囑咐。《百喻經·二子分財喻》:“昔 摩羅國 有一刹利,得病極重,必知定死,誡勅二子:‘我死之後,善分財物。’” 宋 王安石 《誡勵諸道轉運使經畫財利寬恤民力制》:“此禮義庸恥之所興,而二帝三王誡勑百工諸侯之所先,後世不可以忽者也。”
誡敕(jiè chì)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内涵的複合詞,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含義:
字義構成與基本解釋
“誡”指告誡、規勸,強調以言語使人警醒避免過失;“敕”本義為告誡、命令,後特指帝王自上而下的诏令文書。二者結合,“誡敕”最初泛指告誡、訓誡的行為或言辭。在漢代,“誡敕”發展為一種官方文書名稱,指皇帝對臣下(尤指刺史、太守等地方長官)進行訓誡、警示或委任時頒布的正式诏令。其内容側重于申明職責、約束行為、警示後果,具有法律效力與行政約束力。來源參考:《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
曆史文書中的特定含義
在漢代文書制度中,“誡敕”是皇帝诏令的一種重要形式,與“制書”“诏書”“策書”并列。其核心功能是訓誡與警示,常用于新任官員赴任前或針對特定事件(如官員失職、地方治理問題)發布,強調官員的職責操守與行為規範。例如,皇帝對地方刺史下達的誡敕,會明确要求其監察地方、糾舉不法,并警告渎職後果。此用法體現了古代君主對官吏的管理與監督意圖。來源參考:蔔憲群《秦漢官僚制度》(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汪桂海《漢代官文書制度》(廣西教育出版社)。
與相關概念的辨析及演變
“誡敕”在漢語中既指一般的告誡行為,更在特定曆史語境(尤指漢代)中專指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以訓誡警示官員為核心内容的皇帝诏令文書。其内涵體現了古代中國行政制度中對官吏行為規範的重視與約束機制。
“誡敕”是一個漢語詞彙,具有雙重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作為漢代诏書類型
在漢代,“誡敕”是皇帝下發的四種诏書之一,主要用于對地方官員(如刺史、太守)的指令或訓示,内容通常以“有诏敕某官”開頭,帶有明确的行政命令性質。
作為動詞(告誡行為)
泛指對他人進行鄭重勸誡或囑咐,常見于古代文獻。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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