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誡勅 ”。1. 漢 代皇帝诏書的一種。《後漢書·光武帝紀上》“辛未詔曰” 唐 李賢 注:“《漢制度》曰:‘帝之下書有四:一曰策書,二曰制書,三曰詔書,四曰誡敕……誡敕者,謂敕刺史、太守,其文曰“有詔敕某官”。’”
(2).告誡;囑咐。《百喻經·二子分財喻》:“昔 摩羅國 有一刹利,得病極重,必知定死,誡勅二子:‘我死之後,善分財物。’” 宋 王安石 《誡勵諸道轉運使經畫財利寬恤民力制》:“此禮義庸恥之所興,而二帝三王誡勑百工諸侯之所先,後世不可以忽者也。”
“誡敕”是一個漢語詞彙,具有雙重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作為漢代诏書類型
在漢代,“誡敕”是皇帝下發的四種诏書之一,主要用于對地方官員(如刺史、太守)的指令或訓示,内容通常以“有诏敕某官”開頭,帶有明确的行政命令性質。
作為動詞(告誡行為)
泛指對他人進行鄭重勸誡或囑咐,常見于古代文獻。例如:
《誡敕》是一個漢字詞語,含義為警戒、告誡、勸誡的意思。
《誡敕》由部首“讠”和“敕”組成。
“讠”是“言字旁”,表示與語言有關的意思。
“敕”是表示宣布、命令的意思。
總共有11個筆畫。
《誡敕》的來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周禮》中,被用作君主或貴族對臣子或子民發出的命令和告誡的正式文書。
《誡敕》的繁體字為「誡敕」。
古代漢字中的《誡敕》寫作「诔」,與現在的寫法有所不同。
1. 父親誡敕我要努力學習,不許玩電子遊戲。
2. 他向朋友們發出了一個誡敕,告誡他們注意安全。
誡令、誡勉、誡告、誡喻、敕令、敕書、敕奏。
告誡、勸告、警戒、勸誡。
縱容、放任、默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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