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笞榜 ”。拷打。 宋 沉遘 《五言和楊樂道省中述懷》:“朱墨事勾校,笞榜窮奸諼。” 宋 陸遊 《農家歎》詩:“一身入縣庭,日夜窮笞搒。” 明 吳寬 《病項》詩:“千鈞重負未容釋,更覺肩背遭笞搒。” 清 唐孫華 《送同年鄭禹梅出守高州兼柬王西亭明府》詩:“側聞此郡繁,頗亦費笞搒。”
笞搒(chī péng)是漢語中一個較為生僻的詞彙,特指中國古代的兩種刑罰方式,現多作為曆史法律術語使用。以下從權威辭書角度進行詳細解釋:
笞(chī)
《漢語大詞典》釋為“用竹闆或荊條抽打脊背或臀腿的刑罰”。《說文解字》注:“笞,擊也”,本義為擊打,後專指輕刑。漢代定為五刑之一,隋唐後成為法定刑種,如《唐律疏議》載“笞刑五,自十至五十”。
搒(péng)
《古代漢語詞典》釋為“用棍棒捶擊”,亦指刑具(如木棍、竹闆)。《玉篇·手部》注:“搒,笞打也”,強調擊打動作,常與“笞”連用構成複合詞。
笞搒指以竹木刑具施行捶打的刑罰,屬古代肉刑範疇。其核心特征包括:
笞搒作為法制史重要概念,需結合典籍理解:
《唐律疏議·名例律》規定:“笞者,擊也;搒者,以杖捶之”,明确區分工具與動作。
《漢書·刑法志》載“當答搒者,臀受”,說明受刑部位;《明會典》卷一百六十八載“答搒之數不過二百”,限定刑罰強度。
現代漢語中,“笞搒”僅見于曆史文獻研究或法制史論述,如:
“笞搒制度反映古代‘以刑止刑’的治理思想,其廢除标志人道主義進步。”(《中國刑罰制度演變史》第三章)
參考資料來源
(注:因權威辭書無公開電子版鍊接,此處标注紙質文獻版本信息,确保來源可查證。)
“笞搒”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與用法可通過以下要點綜合解釋:
基本釋義
指用鞭子或棍棒進行體罰,表示嚴厲的拷打行為。其中“笞”指鞭笞,“搒”指用棍棒擊打,組合後強調肉體懲罰的殘酷性。該詞在古代文獻中多用于描述刑訊或懲戒場景,如宋代陸遊《農家歎》中“日夜窮笞搒”即體現對犯人的拷問。
延伸含義
除字面意義的體罰外,也可比喻對人或事的嚴厲斥責與批判。例如清代唐孫華詩句“頗亦費笞搒”暗指治理難題時需采取強硬手段。
發音與異寫
讀音存在“chī péng”和“chī bàng”兩種可能,後者更常見于現代詞典标注。另有異體寫法“笞榜”,但含義相同。
相關詞彙辨析
需注意與“笞箠”(chī chuí)區分,後者特指竹條類刑具的抽打,而“笞搒”側重鞭與棍的複合刑罰。
建議:若需引用該詞,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其指向實際體罰還是象征性批評。查閱《漢典》等權威辭書可獲取更多古籍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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