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薄刑之一。鞭打背部。 唐 韓愈 《符讀書城南》詩:“一為馬前卒,鞭背生蟲蛆。一為公與相,潭潭府中居。”《新唐書·刑法志》:“ 太宗 嘗覽《明堂針灸圖》,見人之五藏皆近背,針灸失所,則其害緻死,歎曰:‘夫箠者,五刑之輕;死者,人之所重。安得犯至輕之刑而或緻死?’遂詔罪人無得鞭背。”《續資治通鑒·元世祖至元二十八年》:“申禁鞭背國法,不用徒、流、黥、絞之刑,惟杖臀。”
鞭背是古代中國的一種刑罰方式,指用鞭、杖或荊條抽打犯人背部,屬于笞刑(用竹闆或荊條打人)的範疇。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要點:
字面釋義與行刑方式
“鞭”指鞭打工具(如皮鞭、竹闆),“背”指受刑部位(背部)。行刑時犯人需裸露背部受責,通過抽打造成皮肉疼痛以示懲戒。此刑多用于較輕的犯罪,但實際執行中常因力度過重緻傷殘或死亡。
曆史演變與典籍記載
鞭背最早可追溯至周代“五刑”中的“撲刑”,漢唐時期進一步規範化。《唐律疏議》規定笞刑分五等(十至五十下),背部為固定受刑部位。宋代《宋刑統》沿用此制,但實際執行中常出現“鞭背至死”的濫用現象。明代《大明律》雖名義上廢除鞭背,但地方仍存私刑。
文化影響與廢止
因鞭背的殘酷性,曆史上屢有争議。如《舊唐書·刑法志》載唐太宗見醫書提及“五髒皆系于背”,遂下令改制“決罰者不得鞭背”。清代法制改革後,鞭背隨笞刑一同廢除,逐漸退出曆史舞台。
引申與象征意義
在文學作品中,“鞭背”常隱喻嚴厲的懲戒或身心折磨。如白居易《論刑法之弊》批判“鞭背三十,血肉狼藉”,借刑罰暗諷苛政。現代漢語中,該詞多用于曆史語境或比喻性表達。
參考資料(基于權威文獻與學術研究):
“鞭背”是一個漢語詞彙,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注:現代語境中多用于比喻,實際體罰已罕見。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新唐書》或《東周列國志》相關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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