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指對工程建設、新工藝、新産品等具有鑒定資格的專門人員。
(2).法律名詞。指能夠運用科學技術和專門知識查明刑事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并作出鑒定結論的人員。有專職的,如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法醫等;也有指派、聘請的,如醫生、教授、科學家等。
鑒定人是指經法定程式具備專業資質,在訴訟或非訴活動中運用專門知識對特定事項進行鑒别、判斷并提出書面意見的自然人。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其核心特征包含三個方面:
一、資質要求 鑒定人必須通過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登記名冊制度認證,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法律明确規定需滿足三個條件:1)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曆;2)五年以上專業工作經曆;3)通過司法部組織的職業能力測評(《司法鑒定程式通則》第二章)。
二、法律職責 在司法活動中,鑒定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46條獨立開展技術檢驗,對證據材料中的專門性問題出具鑒定意見書。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強調,鑒定意見必須包含檢驗過程、論證依據及明确結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35條)。
三、應用範疇 主要涉及四大領域:1)司法鑒定(物證、筆迹等);2)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4條);3)文物藝術品真僞鑒别(國家文物局《文物鑒定管理辦法》);4)工程質量評估(住建部《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鑒定意見經質證後可作為法定證據使用。
鑒定人是指在司法活動中,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能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别、分析并提出書面意見的自然人。其核心定義和法律定位可從以下方面綜合闡述:
鑒定人是具備特定領域專業知識或技能的自然人,由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在訴訟活動中解決專門性技術問題。其出具的鑒定意見屬于法定證據類型之一,需經法庭質證後生效。
鑒定人通過科學手段輔助司法公正,其專業性和中立性是保障證據效力的關鍵。如需具體案例或更完整的法律條款,可參考《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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