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時将犯人上枷标明罪狀示衆。 明 黃瑜 《雙槐歲鈔·石主事捄師》:“ 李祭酒 時勉 忤權璫 王振 ,枷號於監前。”《清史稿·仁宗紀》:“刑部疏,審明 王樹勳 即僧 明心 ,矇混捐保職官。得旨:枷號兩個月,遣戍 黑龍江 。” 郭希仁 《從戎紀略》:“ 雲山 因 苟 軍之搶掠 乾州 ,深惡之,到 乾 時拿獲五标一營後哨兵士八名,及哨官 胡玉林 一名,枷號轅首。”
枷號是中國古代司法制度中特有的恥辱刑與體罰相結合的刑罰形式,其核心特征包含以下三方面内涵:
一、刑具形制與執行方式 指将長方形木質刑具"枷"套于犯人頸部,刑具表面以朱筆書寫犯罪事由,在《大明律·刑律》中明确規定枷重分十五斤、二十斤、二十五斤三等,枷號時間按罪分五日、半月、一月、三月等。刑犯需在衙門前、城門或市集等公共場所示衆。
二、刑罰性質的雙重性 該刑罰兼具肉體懲戒與精神羞辱功能,既通過限制行動自由和肉體折磨實現懲罰,又利用公共空間的示衆達到"警衆"效果。明代《禦制大诰》記載,這種"示衆以辱"的懲戒方式在基層社會管理中尤為常見。
三、制度演變軌迹
現代漢語詞典中,"枷號"詞條釋義需注意與普通"枷鎖"概念區分,強調其作為法定刑種的制度屬性。中國社會科學院《古代法律用語詞典》指出,該詞在近代白話小說中的使用常與"刺配""杖責"等刑罰并列出現。
“枷號”是中國古代的一種刑罰制度,其核心含義是将犯人戴上木枷并公開示衆,以标明罪狀、實施懲戒。以下是詳細解釋:
枷號是由“枷”和“號”組成的複合詞:
在非刑罰語境中,“枷號”可比喻精神或制度上的束縛(如成語“枷鎖”),但此用法需結合具體語境。
如需進一步了解不同朝代的具體案例或刑具形制,可參考曆史文獻如《清史稿》《雙槐歲鈔》等原始記載。
不淹時草鞋怅恍暢朗稱為抽穗楚丘大好老道遠知骥踧口咡絲粉骨糜身覆鹿遺蕉斧削缟練葛藟歌筒公寝攻心為上挂弓憨澀鶴歸華表宏氣鴻妻湖枭鑒止經帏繼娶九征劇渴開君童挎鬥,挎鬥兒曠瘝魁壘廉絜令錫樓犁緑尊馬頭孟庑南蠻鴂舌刨樹搜根惹虱子頭上撓軟木畫桑根車埽蕩上繳樿杓受詞殊量宿恙推力屯亂甕牖繩樞烏骢無字悟險盭小額孝友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