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處以枷刑并革職。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莅任·定買辦》:“如買辦人役敢有借端強行賒取及擅使低銀掯短物價,許被害即時扭禀,以憑重責枷革。”
“枷革”是一個曆史術語,主要出現在清代文獻中,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以下信息進行解釋:
枷革(拼音:jiā gé)指對犯罪或渎職者同時實施兩種處罰:
清代黃六鴻《福惠全書·莅任·定買辦》記載:“如買辦人役敢有借端強行賒取……以憑重責枷革。”說明該詞多用于描述對官吏渎職行為的雙重懲戒。
主要用于明清時期司法文書,針對官吏或公職人員違法行為的複合處罰,兼具肉體懲罰與身份剝奪的雙重性質。
部分現代資料(如)将其解釋為成語“比喻受嚴厲約束”,此說法缺乏文獻支撐,可能是對字面義的引申誤讀。建議以曆史文獻中的刑罰定義為準。
若需查看更多古籍原文用例,可參考《福惠全書》等清代政書。
《枷革》是一個古漢語詞彙,指的是角上的鞍缰的皮帶。它可以用來比喻束縛、束手無策。
《枷革》這個詞的字形由“木”和“革”組成。它的“木”字旁表示與樹木相關的意思,而“革”字旁表示與皮革相關的意思。
根據《康熙字典》,《枷革》的總筆畫數是14。
《枷革》這個詞最早出現在唐朝劉禹錫的《龜雖壽》詩中:“駿馬高蹄如虹霓,奔馳騰踏何枷革。”此外,它在唐代文學中也有其他使用。
繁體字形為「枷革」。
古時候,枷革的寫法沒有明确規定,所以會有一些變體形式。但一般來說,使用的是類似現代字形的寫法。
1. 在生活中,人們常常因為各種各樣的枷革而感到束縛。
2. 他想要追求自由,卻被現實的枷革所束縛。
結枷、束枷、脍炙人口、枷鎖
束縛、禁锢、桎梏
自由、解脫、開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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