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處以枷刑并革職。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莅任·定買辦》:“如買辦人役敢有借端強行賒取及擅使低銀掯短物價,許被害即時扭禀,以憑重責枷革。”
枷革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的複合詞,主要出現在古代文獻中,尤其在描述刑罰或官場處分時使用。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指将木枷(刑具)與鞭笞(革)兩種刑罰結合使用的懲治方式。其中:
在明清官場語境中,“枷革”特指對失職官吏的複合處分:
此用法凸顯古代“刑不上大夫”制度的例外,體現對官員的公開懲戒(參考《清史稿·刑法志》)。
清代典籍中多次出現該詞,例如:
“凡官吏受賄枉法者,杖一百,枷革發落。”
——《大清會典事例·刑部》
此處明确将“枷革”作為對貪腐官員的法定懲處流程。
當代漢語中,“枷革”已非常用詞,僅見于曆史研究或文學作品中,作為封建刑罰制度的具象符號,隱喻嚴厲的身心雙重制裁(如:“精神枷革”的比喻用法)。
權威參考資料:
(注:因古籍原文無直接網絡鍊接,來源标注紙質文獻;現代著作可參考北京大學圖書館數據庫檢索。)
“枷革”是一個曆史術語,主要出現在清代文獻中,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以下信息進行解釋:
枷革(拼音:jiā gé)指對犯罪或渎職者同時實施兩種處罰:
清代黃六鴻《福惠全書·莅任·定買辦》記載:“如買辦人役敢有借端強行賒取……以憑重責枷革。”說明該詞多用于描述對官吏渎職行為的雙重懲戒。
主要用于明清時期司法文書,針對官吏或公職人員違法行為的複合處罰,兼具肉體懲罰與身份剝奪的雙重性質。
部分現代資料(如)将其解釋為成語“比喻受嚴厲約束”,此說法缺乏文獻支撐,可能是對字面義的引申誤讀。建議以曆史文獻中的刑罰定義為準。
若需查看更多古籍原文用例,可參考《福惠全書》等清代政書。
韛囊白酇長江嗤訝蠢戆洞鑒都藍笃至而翁幡薄放辟淫侈方朔鳳腦香戈铠鞏膜冠绶鼓子曲紅稻換流嘩世胡道蛱蜨剪獲假易激節精驢禽獸羁事累煩獵纓磷火林沼梅子黃時雨暮禽内殿醲醅排貨判若兩人瓶夥譴域乞寒胡輕浪浮薄日幹夕惕賽船喪物三望車沙殻子手啟水底魚疏字死白思鲈算博士素品舚舑投膏止火投合枉費心計未孚威儀文子同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