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賄賂囑托。《禅真逸史》第二一回:“衙門上下,裡鄰人等,皆用錢賄囑。” 清 蔣士铨 《臨川夢·星變》:“邇來風尚賄囑,事尚趨附。”《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四七回:“那裡禁得醫生也是受了賄囑的,診過了脈,也説是瘴氣,非鴉片不能解。”
賄囑是漢語中的法律術語,指通過賄賂手段委托他人實施不正當行為。其核心含義包含兩個層面:
該詞強調以利益交換為條件,唆使他人違背法律或道德準則行事,常見于司法腐敗、僞證等場景。
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賄囑”屬書面語,釋義為“用賄賂的方式囑托”(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其構詞法為聯合式,“賄”與“囑”均含貶義,疊加後強化了非法交易性質。
在司法實踐中,“賄囑”直接關聯《刑法》中的行賄罪與妨害司法罪。例如:
(釋義綜合參考:《現代漢語詞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賄囑”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huì zhǔ,由“賄”(賄賂)和“囑”(囑托)兩個語素構成,屬于聯合式結構的動詞。以下是詳細解釋:
“賄囑”指通過財物或其他利益進行賄賂,并以此托付對方完成某種不正當行為。其核心含義是以利益交換為手段,達到操控他人行為的目的。
該詞多見于古代文獻,例如:
雖然該詞源于古代,但描述的行為在當代社會仍具現實意義,多用于批評權錢交易、利益勾結等現象。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中的用法,可參考《禅真逸史》《臨川夢》等原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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