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財物。 晉 左思 《蜀都賦》:“賄貨山積,纖麗星繁。”《宋書·褚叔度傳》:“廣營賄貨,家財豐積。”《敦煌變文集·故圓鑒大師二十四孝押座文》:“休消賄貨躭婬慾,莫惱慈親縱酒狂。”
(2).謂賄賂。《隋書·炀帝紀下》:“賄貨如市,寃枉莫伸。” 唐 張鷟 《朝野佥載》卷一:“賄貨縱橫,贓污狼藉。”
賄貨(huì huò)是漢語中由"賄"與"貨"構成的複合詞,具有雙重含義:
財物賄賂:指以財物進行非法交易的行為。《漢語大詞典》将"賄"解釋為"以財物買通他人","貨"指可流通的財物。兩者組合特指通過財物實施利益輸送,常見于古代司法領域,如《唐律疏議》提及"受財枉法"即屬此類。
貪腐物資:作為名詞使用時,指被用作賄賂的特定物資。《說文解字》注"貨"為"財也",結合《漢書·刑法志》中"吏受赇枉法"的記載,可證古代将用于非法交易的財物統稱為"貨賄",後演化為"賄貨"的倒文形式。
現代法律語境下,該詞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中"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構成要件存在關聯,但當代規範用語多采用"賄賂"作為标準表述。
“賄貨”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兩方面解析:
財物
指一般意義上的財物或貨物,常見于古代文獻。例如晉代左思《蜀都賦》描述“賄貨山積,纖麗星繁”,形容財物堆積如山的場景。
賄賂
指通過不正當手段(如行賄)獲取的財物。如《隋書·炀帝紀》提到“賄貨如市,冤枉莫伸”,揭露賄賂盛行的社會現象。
詞源與用法
現代理解
現代語境下更側重“賄賂”含義,強調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利益的行為。
參考來源:綜合《漢典》《蜀都賦》《隋書》等古籍及現代詞典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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