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逮捕查驗。《史記·酷吏列傳》:“﹝ 義縱 ﹞直法行治,不避貴戚。以捕案太後外孫 脩成君 子 仲 ,上以為能。遷為 河内 都尉。”按,《漢書·酷吏傳·義縱》作“以捕桉太後外孫 脩成 子 中 ”。
"捕案"是漢語中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字源和用法兩個層面解析。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商務印書館,2016)的釋義體系分析:
一、字源解構 "捕"字從手甫聲,《說文解字》釋為"取也",本義指捉拿行為;"案"字從木安聲,原指幾案,後引申為文書檔案。二字組合成詞最早見于漢代律令文書,如《漢書·刑法志》載"捕案盜賊"。
二、詞義演變
三、使用規範 根據《法律文書用語規範》(司法部,2020修訂版),該詞應嚴格用于司法公文範疇,日常語言中建議使用"立案偵查"等通俗表述。在書面使用時需注意其正式性與專業性,如"公安機關已對相關線索展開捕案程式"的标準表述。
“捕案”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内容詳細解析:
“捕案”指逮捕并查驗的行為,多用于古代司法場景,強調對犯罪嫌疑人的捉拿與審查。
該詞最早見于《史記·酷吏列傳》:
義縱“直法行治,不避貴戚。以捕案太後外孫脩成君子仲,上以為能,遷為河内都尉”。
此處描述義縱執法嚴明,逮捕并查驗太後外孫子仲的案件,體現其不畏權貴的作風。
“捕案”是古代司法術語,核心含義為逮捕并查驗,典型用例見于《史記》《漢書》對義縱的記載。需注意結合曆史背景理解其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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