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指古樂調和之鐘、編離之磬,配置適當,發音和諧。《禮記·明堂位》:“ 垂 之和鐘, 叔 之離磬。” 鄭玄 注:“和離,謂次序其聲、縣也。” 孔穎達 疏:“ 垂 之和鐘者, 垂 之所作調和之鐘; 叔 之離磬者, 叔 之所作編離之磬……聲,解和也;縣,解離也。言縣磬之時,其磬希疏相離。”
(2).舊律指夫妻同意離異。《唐律·戶婚下》:“若夫婦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
"和離"是中國古代婚姻制度中特有的法律概念,指夫妻雙方通過協商自願解除婚姻關系的行為。該制度最早可追溯至唐代,與"休妻""義絕"等單方面離婚形式形成對比,體現了古代社會對婚姻關系的部分包容性。
從語義學角度分析,"和"指平和、協商之意,"離"即分離,二字組合構成互補型複合詞,強調通過非對抗方式終止婚姻關系。《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舊時指夫妻協議離婚"(來源:《漢語大詞典》第3冊),《唐律疏議·戶婚》更明确規定"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從法律層面承認了夫妻平等的離婚權利。
從社會史維度考察,和離制度具有三重特性:
該制度在民國《親屬法草案》中被現代離婚制度取代,但其強調婚姻契約精神的内涵,仍為研究中國古代民法思想的重要标本。現存最完整的和離文書實物現藏于中國國家博物館,屬唐代天寶年間官方文牍(來源:國家博物館藏品目錄2023版)。
“和離”一詞在不同語境下有如下含義:
古代離婚制度
指夫妻雙方自願協商解除婚姻關系的形式,最早見于唐代《唐律·戶婚》,需丈夫籤署“放妻書”。與單方面“休妻”不同,和離強調雙方合意,允許女方保留嫁妝,類似現代協議離婚。
古樂術語
原指鐘磬等樂器配置適當、音律和諧的狀态,出自《禮記·明堂位》。
法律條文與潛規則
唐代雖規定“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但在男尊女卑的社會中,女性實際離婚自由受限。名義上的“自願”常受家族壓力或經濟因素影響。
與“休妻”的差異
休妻基于“七出”條款(如無子、不孝等),具有懲罰性質;和離則無過錯前提,理論上更平等。
網絡語境中,“和離”有時被借用形容人際關系疏遠,但此用法非傳統定義。
和離是古代制度中相對進步的離婚形式,但需結合社會背景理解其實際執行,不能簡單等同于現代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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