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判處徒刑的罪犯,凡有勞動能力的,強迫他們在勞動中改造自己,成為新人。是改造犯罪分子的重要手段之一。
勞動改造是指中國特定曆史時期對違法犯罪人員通過強制性勞動進行思想教育和行為矯正的司法制度。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定義,該詞特指"通過生産勞動使罪犯改造成為新人"的刑罰執行方式。
從法律依據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參加勞動,接受教育改造"。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編纂的《中國勞改法學理論研究綜述》指出,其核心目标包含三個維度:①通過勞動矯正犯罪惡習;②培養職業技能;③樹立守法意識。
該制度的實施方式包含:在監獄、勞改農場等封閉場所,按照"改造第一,生産第二"的方針,組織服刑人員進行工農業生産。司法部《監獄教育改造工作規定》明确要求勞動時間每天不超過8小時,并配套開展文化教育、法制教育等課程。
曆史溯源可至1951年《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決議》,當時為應對特殊曆史條件下的社會治安狀況,确立了"勞動改造與思想改造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布的《中國改造罪犯的狀況》白皮書顯示,截至2020年全國監獄系統已建立各類勞動教育基地4300餘處。
學界評價存在多維視角:中國政法大學王平教授在《勞動改造制度的現代轉型》中強調其曆史合理性,認為在特定時期有效維護了社會秩序;而北京大學陳瑞華教授在《司法制度改革研究》中則指出,隨着法治進程加快,該制度已逐步向現代矯正教育體系轉型。
勞動改造(簡稱“勞改”)是指通過對判處徒刑的罪犯實施強制性勞動,以促使其思想、行為和道德觀念轉變的改造手段。以下是具體解析:
勞動改造是中國、朝鮮等社會主義國家采用的一種罪犯管理方式,主要針對有勞動能力的服刑人員,通過強制勞動使其在勞動中反思錯誤、重塑價值觀,最終成為“新人”。其法律依據明确,屬于刑事處罰範疇,區别于行政處罰性質的勞動教養(勞教)。
如需更全面的法律條文或曆史沿革,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或相關司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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