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sincerely obey]∶歸服;誠心歸附
(2) [admit one's guilt;plead guilty]∶服罪。也作“款伏”
見“ 款伏 ”。
"款服"是漢語中具有雙重含義的複合詞,其詞義演變與古代社會文化密切相關。根據《漢語大詞典》和《古代漢語詞典》的釋義,該詞主要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一、誠心歸附之意 指發自内心地順服或歸順,常見于曆史文獻中描述少數民族政權對中原王朝的臣服關系。例如《北齊書·神武帝紀》記載"西涼州既款服",即指當地部族誠心歸順北齊政權。這種用法強調情感層面的心悅誠服,不同于武力脅迫下的表面順從。
二、司法認罪之意 在司法語境中特指罪犯如實供認罪行,如《折獄龜鑒》記載宋代司法案例"囚皆款服",表明犯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這種用法延續至明清時期,《明史·刑法志》仍可見"罪人款服"的表述,體現古代司法審訊制度的特點。
該詞的構詞法頗具典型性,"款"取誠懇、真誠之義(《說文解字》釋"款,誠也"),"服"表服從狀态,二字組合既保留各自本義,又通過語義疊加産生新内涵。現代《辭海》将其列為曆史詞彙,主要應用于古代文獻解讀領域。
“款服”是一個漢語詞彙,具有以下兩種主要含義:
誠心歸附
指發自内心地服從或依附,通常用于描述群體或地區對政權、領袖的真誠順服。例如:
“今岷嶓款服,蜀漢沃饒……”(形容地域的誠心歸附)
這一用法在曆史文獻中較為常見,如《北史》提到“周鄭款服,聲教南被”,強調政治上的心悅誠服。
服罪;認罪
表示承認罪行或過錯,常見于司法或法律語境。例如:
“警察抓住一小偷……并皆款服。”(指嫌疑人認罪)
部分文獻(如《南史·範晔傳》)中,“款服”與“款伏”通用,均指招供或承認罪責。
如需進一步了解例句或文獻出處,中的具體來源。
闇解變虧比譬不同凡響財政政策長垛炒炒鬧鬧稱服馳命馳名中外熾騰垂簾聽決處警打成平手打扇大顯神通釣濑耳目長坊夫法曲楓橋弗郁根業拱伏怪谲過背哈巴狗海防函調紅單繳還酒瓿脊巍巍考研扣壓枯株兩相情願密恩彌廣默求孃孃泥巴匿控起座泉舶散碎僧制砂顆聲旁嗜殺帥垣書程順令損脈晚霞屋溜無住像模象樣邪議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