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依法專賣。 宋 蘇舜欽 《兩浙路轉運使司封郎中王公墓表》:“時歲旱蟲孽,近甸艱食,中出縑帛五十萬,科賣民間,取貲以市粟。” 宋 戴埴 《鼠璞·鹽法》:“ 紹興 用 何溥 請禁科賣倉鹽, 高宗 曰:鹽雖居民間常用之物,科賣則為大害。”《續資治通鑒·宋孝宗乾道四年》:“ 福建路 建 、 劍 、 汀 、 邵武 四州軍,科賣官鹽,騷擾民戶,可将本路鈔鹽盡罷。”
"科賣"是一個古語詞,現代漢語中已罕用,主要含義指官府按條例或規定進行的強制性征購或變相攤派。根據權威漢語詞典釋義,其詳細含義可歸納為以下兩點:
指古代官府依據法令或規章,強制向民間征收、購買特定物資的行為。此行為常帶有強制性,并非完全的市場交易。
例證:
《宋史·食貨志》載:“州縣科賣民物,歲有常數。”
—— 指地方官府每年按定額向百姓強制征購物資。
來源參考:《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科」字條目釋義。
引申指官府借"征購"之名行加稅之實,将負擔強制分攤給百姓,具有剝削性質。
例證:
清代黃宗羲《明夷待訪錄·田制三》批評:“名為和買,實同科賣。”
—— 揭露官府以"和買"(協議購買)為名,實際執行強制征購的實質。
來源參考:《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科」字釋義。
綜合說明:
"科賣"屬曆史行政術語,核心特征是官府通過行政權力強制征購物資,本質是賦役制度的延伸。其釋義需結合古代經濟制度背景理解,現代語境中已被"征購""攤派"等詞取代。以上釋義綜合《漢語大詞典》《古代漢語詞典》等權威辭書,并援引古代文獻用例佐證。
“科賣”是一個具有雙重含義的漢語詞彙,具體解釋需結合語境:
基本含義
指古代政府通過行政手段對特定商品(如鹽、帛等)實行壟斷經營。例如宋代曾通過科賣制度控制鹽務,以保障財政收入,但實際執行中常加重民衆負擔。
文獻例證
建議查閱《宋史》或《漢語大詞典》獲取更詳盡的文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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