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赋税的数额。 宋 王闢之 《渑水燕谈录·谠论》:“一年之内,国家预得 江 、 淮 、 荆湖 三路卖盐课额。” 明 王冕 《伤亭户》诗:“课额日以增,官吏日以酷。”《清史稿·食货志四》:“请自 乾隆 五十七年始,凡 山西 、 陕西 、 河南 课额,在於三省引地百七十二属地丁顶下摊徵。”
课额是汉语中具有双重含义的复合名词,其释义需结合历史语境和现代应用分别阐释:
一、古代财政术语 指官府征收赋税时核定的定额标准,始见于宋代经济制度。《宋史·食货志》记载"诸路茶盐课额,岁有常数",此处的"课"指税收项目,"额"指征收数量标准。该用法延续至明清时期,如清代黄六鸿《福惠全书》所述"钱粮课额须依部颁则例",强调税收任务的法定性。
二、现代教育术语 指教学活动中核定的课时数量或学习任务量,属专业领域词汇。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纲要》将"课额"定义为"单位教学周期内各学科分配的基准课时数",包含教师授课时长与学生课业负荷双重维度。例如"语文周课额调整为5课时"即指课时分配标准。
该词源流考据可参考《汉语大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第7卷第583页,其历时语义演变体现了汉语词汇从单一财政概念向教育领域扩展的过程。现代用法在《教育学术语国家标准》(GB/T 30529-2018)中有明确界定,具有专业规范性。
“课额”是一个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在不同语境下有差异,但主要指向赋税的数额,尤其在历史文献中使用较多。以下是详细解释:
“课额”由“课”(赋税、征收)和“额”(数额、定额)组成,字面意为赋税的定额或数额。这一用法在宋、明、清等朝代的文献中均有记载,例如:
部分现代资料(如)将“课额”引申为学生需完成的学习任务,强调按课程计划完成学业。但这一用法较为少见,且未见于权威历史文献,可能是现代教育领域的衍生义。
“课额”主要用于古代经济或政策讨论中,例如盐税、地丁银等赋税征收的数额规定。现代语境下若需使用,建议结合具体背景说明,避免歧义。
“课额”的核心意义是赋税定额,需结合历史文献理解;现代引申义(如学习任务)需谨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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