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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道官的意思、科道官的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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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道官的解釋

明 清 六科給事中與都察院各道監察禦史統稱“科道官”。 明 周暉 《金陵瑣事·雅谑》:“ 張 謂科道官最難得,其人即如 孔 門四科十哲,未必人人可用。”《明史·職官志一》:“凡京營操練,統以文武大臣,皆科道官巡視之。”《清史稿·聖祖紀一》:“八月丁未,試 漢 科道官於 保和殿 ,不稱職者罷。”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科道官是明清兩代監察體系中的核心職官稱謂,由"六科給事中"與"都察院各道監察禦史"兩類官職組成。該制度源自《明史·職官志》記載,明太祖朱元璋于洪武十五年(1382年)将前代禦史台改制為都察院,分設十三道監察禦史,與六科給事中共同構成"科道并立"的監察體系。其核心職能包括:監督百官行政、稽核六部文書、參與朝政議決、舉劾官員不法等,具有"天子耳目"的特殊地位。

從職官構成來看,六科給事中分屬吏、戶、禮、兵、刑、工六科,每科設都給事中一人,主要職責為稽查對應中央部院事務;都察院十三道監察禦史則按地域劃分監察範圍,負責地方官員監督。據《清會典》載,清代調整為十五道監察禦史,并在雍正元年(1723年)将六科并入都察院,形成"科道合一"的新體制。

科道官的選拔标準嚴格,明代要求進士出身且需經考選,清代更增設"曆俸三年"的資曆限制。其監察權力包括"露章面劾"與"封章奏劾"兩種形式,重大案件可行使"風聞奏事"特權。明萬曆年間禦史楊漣彈劾魏忠賢的《二十四大罪疏》,便是科道官行使監察權的典型案例。

該制度在曆史上發揮了整饬吏治的作用,但後期受皇權制約漸失獨立性。據《春明夢餘錄》記載,明代科道官年均奏疏達三百餘件,至清代中期已減半,折射出監察效能的衰退過程。現代學者通過故宮博物院檔案庫的題本統計發現,乾隆朝科道奏章中涉及吏治問題的占比仍維持在47%以上,說明其制度功能的曆史延續性。

網絡擴展解釋

科道官是明、清兩代特有的監察體系官員統稱,具體含義及特點如下:


一、定義與組成

科道官是“六科給事中”與“都察院各道監察禦史”的合稱,兩者共同構成中央監察機構的核心:


二、職責與權力

科道官的核心職責是監察與谏言,具體包括:

  1. 監督政務:六科給事中可封駁皇帝诏令、稽查六部文書,監察禦史則巡查地方,考核官員政績。
  2. 糾劾官員:對貪腐、失職的官員進行彈劾,甚至可“風聞奏事”(無需确鑿證據即可上奏)。
  3. 參與考察:在官員考核(如京察、大計)中提出拾遺補缺,确保吏治清明。
  4. 審計職能:監督財政收支,如戶科核查賦稅、工科稽查工程款項,監察禦史巡視倉庫、漕運等。

三、曆史背景與作用


四、特點與局限


科道官是明清中央集權下特有的監察制度,兼具行政監督與政治制衡功能,對維護吏治、鞏固皇權具有重要意義,但其效能受皇權強弱與朝局變遷影響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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