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 清 六科给事中与都察院各道监察御史统称“科道官”。 明 周暉 《金陵琐事·雅谑》:“ 张 谓科道官最难得,其人即如 孔 门四科十哲,未必人人可用。”《明史·职官志一》:“凡京营操练,统以文武大臣,皆科道官巡视之。”《清史稿·圣祖纪一》:“八月丁未,试 汉 科道官於 保和殿 ,不称职者罢。”
科道官是明清两代监察体系中的核心职官称谓,由"六科给事中"与"都察院各道监察御史"两类官职组成。该制度源自《明史·职官志》记载,明太祖朱元璋于洪武十五年(1382年)将前代御史台改制为都察院,分设十三道监察御史,与六科给事中共同构成"科道并立"的监察体系。其核心职能包括:监督百官行政、稽核六部文书、参与朝政议决、举劾官员不法等,具有"天子耳目"的特殊地位。
从职官构成来看,六科给事中分属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每科设都给事中一人,主要职责为稽查对应中央部院事务;都察院十三道监察御史则按地域划分监察范围,负责地方官员监督。据《清会典》载,清代调整为十五道监察御史,并在雍正元年(1723年)将六科并入都察院,形成"科道合一"的新体制。
科道官的选拔标准严格,明代要求进士出身且需经考选,清代更增设"历俸三年"的资历限制。其监察权力包括"露章面劾"与"封章奏劾"两种形式,重大案件可行使"风闻奏事"特权。明万历年间御史杨涟弹劾魏忠贤的《二十四大罪疏》,便是科道官行使监察权的典型案例。
该制度在历史上发挥了整饬吏治的作用,但后期受皇权制约渐失独立性。据《春明梦余录》记载,明代科道官年均奏疏达三百余件,至清代中期已减半,折射出监察效能的衰退过程。现代学者通过故宫博物院档案库的题本统计发现,乾隆朝科道奏章中涉及吏治问题的占比仍维持在47%以上,说明其制度功能的历史延续性。
科道官是明、清两代特有的监察体系官员统称,具体含义及特点如下:
科道官是“六科给事中”与“都察院各道监察御史”的合称,两者共同构成中央监察机构的核心:
科道官的核心职责是监察与谏言,具体包括:
科道官是明清中央集权下特有的监察制度,兼具行政监督与政治制衡功能,对维护吏治、巩固皇权具有重要意义,但其效能受皇权强弱与朝局变迁影响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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