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草诏。 唐 宋 時用黃白麻紙寫诏書,故稱。《舊唐書·韋弘景傳》:“ 普潤 鎮使 蘇光榮 為 涇原 節度使, 弘景 草麻,漏敍 光榮 之功,罷學士,改司門員外郎。” 宋 歐陽修 《歸田錄》卷一:“ 丁晉公 自 保信軍 節度使知 江寧府 ,召為參知政事。中書以 丁 節度使召學士草麻,時 盛文肅 為學士,以為參知政事合用舍人草制,遂以制除, 丁 甚恨之。” 清 昭槤 《嘯亭續錄·南書房》:“ 唐 宋 優重詞林,最為清秘,凡制誥草麻外,一切機務,皆與商榷,故其品為高要。”
草麻是古代文書制度中的專稱,指用黃麻紙起草的朝廷诏書。據《漢語大詞典》記載,該詞最早見于唐宋時期,因诏書專用黃麻紙書寫而得名。其核心含義包含兩方面:
一、植物屬性本義
“草”指草本植物,“麻”為桑科纖維作物,二者組合可指代未經加工的草本麻類原料。這一釋義與《說文解字》中“麻,枲也”的注解相印證,反映古代紡織原料的原始形态。
二、文書制度引申義
在唐宋官制中特指翰林學士起草诏書的行為。《宋史·職官志》載:“翰林學士掌内制,凡赦書、德音、立後、建儲、大誅讨及拜免将相,皆用白麻;其餘則用黃麻,謂之草麻。”此處“草”作動詞,指诏書的起草過程,“麻”即書寫載體黃麻紙。該制度延續至明清,成為中國古代文書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草麻”是古代漢語詞彙,具體含義及背景如下:
草麻(cǎo má)指唐宋時期用黃、白麻紙起草诏書的行為。該詞由“草”(起草)和“麻”(诏書用紙材質)組合而成,代指撰寫官方诏令的流程。
诏書材質
唐宋時期,诏書專用黃、白麻紙書寫,故稱起草诏書為“草麻”。這種用紙制度體現了皇權的莊嚴性。
文獻例證
“草麻”一詞反映了古代文書制度的規範性,專指在特定材質上起草诏書的官方行為。其曆史用例多與官員職責、政治事件相關,是研究唐宋文書史的重要詞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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