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自願投靠官宦人家充當奴仆而立的賣身文契(有的即使不要身價,也要立文契)。《警世通言·宋小官團圓破氈笠》:“小人們商議,不如教他寫一紙靠身文書,方纔妥貼。”
“靠身文書”是明清時期契約制度中的特定術語,指依附于主家從事勞役的人員所籤訂的書面憑證。這類文書常見于《大明律》《大清會典》等法典記載,如《大明律·戶律》規定“凡雇工人立有文券、議有年限者,以雇工人論”,其核心特征包括三方面:
身份依附性:籤約者需将戶籍登記于主家名下,形成法律層面的人身依附關系,中國政法大學《明清契約文書研究》指出此類文書具有“主仆名分”的法定效力。
經濟約束條款:契約多包含預支工錢、違約追償等經濟條款,中國人民大學清史研究所檔案顯示乾隆年間契約普遍存在“預支銀兩須五年為滿”的約定。
司法效力:該文書在訴訟中可作為确權憑證,台北故宮博物院藏《刑科題本》載有雍正朝因毀約引發的訴訟案例,官府以文書為據判決。
現代《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舊時賣身或投靠權勢人家所立的字據”,該釋義被《中國曆史大辭典》《法學辭源》等權威辭書沿用。
“靠身文書”是一個曆史性詞彙,其核心含義在不同來源中存在細微差異,但主要指向兩類解釋:
古代賣身契約(高權威性來源)
指自願投靠官宦或富戶人家充當奴仆時籤訂的文契。這類文書即使不涉及金錢交易(如不要身價),仍需書面立據以明确主仆關系。例如《警世通言·宋小官團圓破氈笠》中提到,籤訂靠身文書是為确保雙方權益的合法化。
引申為身份依賴的象征(中等權威性現代釋義)
現代部分詞典将其歸類為成語,形容通過身份或文書獲取權力地位的行為,常用于描述官員、高管等群體依賴職位憑證達成目标的現象。
注意:第一類解釋在古籍和權威詞典中更常見,第二類可能是現代延伸用法。若用于文學或曆史研究,建議以具體語境結合高權威性來源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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