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搜捕盜賊。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審盜》:“盜不難審,要于捕役緝盜根上清楚。”
緝盜是漢語中的複合動詞,由“緝”和“盜”兩個語素構成,其核心含義指搜捕、捉拿盜賊的行為或職責。以下從詞典學角度分項闡釋:
本義為“抽絲”,引申為“收集”“搜捕”。《說文解字》釋:“緝,績也。”段玉裁注:“凡緝續者,必密而細。”後衍生出“緝拿”之義,強調有組織地追捕。
指偷竊或搶劫財物者。《說文解字》:“盜,私利物也。”古代法律中“盜”與“賊”有别,“盜”側重財産侵害,“賊”側重人身傷害(《晉書·刑法志》)。
“緝盜”屬動賓結構,字面即“搜捕盜匪”,始見于明清公牍文書,如《明史·職官志》載巡檢司“緝盜诘奸”之責。
據《漢語大詞典》及《古代漢語詞典》歸納:
例:“州縣官嚴行緝盜,以靖地方。”(《清會典事例·刑部》)
古代中國形成系統的緝盜制度,體現于:
《唐律疏議·賊盜律》規定“持杖盜者加重”,捕吏需限期破案;《大明律》設“捕亡”專章,規範緝盜流程。
宋代巡檢司、清代捕廳專司緝盜,如《宋史·職官志》載巡檢“掌訓治甲兵、巡邏州邑、擒捕盜賊”。
文學作品中,“緝盜”象征正義秩序,如《三俠五義》中包拯“緝盜懲惡”情節強化清官形象。
當代漢語中:
結語
“緝盜”凝結中國古代司法智慧,從字源考據至制度實踐,均體現社會治理中對財産安全的保障訴求。其語義雖隨時代微調,但“懲惡維序”的核心内涵曆久彌新。
參考資料
注:因未檢索到可驗證的線上權威鍊接,據經典辭書及史料釋義,确保學術嚴謹性。
“緝盜”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要點綜合說明:
“緝盜”由“緝”(追捕、搜捕)和“盜”(盜賊、犯罪)組成,字面含義為追捕盜賊或搜捕罪犯。例如清代《福惠全書》提到“捕役緝盜根上清楚”,即強調從根源上查清盜賊的線索。
該詞最早可追溯至中國古代司法制度,明清文獻中頻繁出現,如馮夢龍、黃六鴻的著作均提及緝盜的具體操作。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司法制度或現代執法術語的對比,可參考權威曆史文獻或法律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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