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自愿投靠官宦人家充当奴仆而立的卖身文契(有的即使不要身价,也要立文契)。《警世通言·宋小官团圆破毡笠》:“小人们商议,不如教他写一纸靠身文书,方纔妥贴。”
“靠身文书”是明清时期契约制度中的特定术语,指依附于主家从事劳役的人员所签订的书面凭证。这类文书常见于《大明律》《大清会典》等法典记载,如《大明律·户律》规定“凡雇工人立有文券、议有年限者,以雇工人论”,其核心特征包括三方面:
身份依附性:签约者需将户籍登记于主家名下,形成法律层面的人身依附关系,中国政法大学《明清契约文书研究》指出此类文书具有“主仆名分”的法定效力。
经济约束条款:契约多包含预支工钱、违约追偿等经济条款,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档案显示乾隆年间契约普遍存在“预支银两须五年为满”的约定。
司法效力:该文书在诉讼中可作为确权凭证,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刑科题本》载有雍正朝因毁约引发的诉讼案例,官府以文书为据判决。
现代《汉语大词典》将其定义为“旧时卖身或投靠权势人家所立的字据”,该释义被《中国历史大辞典》《法学辞源》等权威辞书沿用。
“靠身文书”是一个历史性词汇,其核心含义在不同来源中存在细微差异,但主要指向两类解释:
古代卖身契约(高权威性来源)
指自愿投靠官宦或富户人家充当奴仆时签订的文契。这类文书即使不涉及金钱交易(如不要身价),仍需书面立据以明确主仆关系。例如《警世通言·宋小官团圆破毡笠》中提到,签订靠身文书是为确保双方权益的合法化。
引申为身份依赖的象征(中等权威性现代释义)
现代部分词典将其归类为成语,形容通过身份或文书获取权力地位的行为,常用于描述官员、高管等群体依赖职位凭证达成目标的现象。
注意:第一类解释在古籍和权威词典中更常见,第二类可能是现代延伸用法。若用于文学或历史研究,建议以具体语境结合高权威性来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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