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核實。《後漢書·和帝紀》:“遣使者分行貧民,舉實流宂,開倉賑稟三十餘郡。”《後漢書·順帝紀》:“遣侍中 杜喬 等八人,分行州郡,班宣風化,舉實臧否。”
(2).喻舉用人才。《文選·張協<七命>》:“至聞皇風載韙,時聖道淳,舉實為秋,摛藻為春。” 張銑 注:“舉用賢能亦如秋時萬物成實也。”
"舉實"是一個古漢語詞彙,現代漢語中較少使用,其含義需結合古漢語語境理解。根據權威辭書及古籍用例,其核心含義可歸納為以下兩點:
列舉事實,據實陳述
指通過具體事例進行說明或論證,強調以真實情況為依據。
古籍例證:
《後漢書·卷四十八·霍谞傳》載霍谞上書為舅宋光辯冤:“谞聞《春秋》之義,原情定過,赦事誅意…… 光衣冠子孫,徑路平易,位極州郡,日望征辟,亦無瑕穢纖介之累,無故刊定诏書,欲以何名?就有所疑,當求其便安,豈有觸冒死禍,以解細微?譬猶療饑于附子,止渴于鸩毒,未入腸胃,已絕咽喉,豈可為哉!…… 谞以區區之心,竊獨悲之。故敢冒死瞽言,舉實以聞。”
來源:中華書局點校本《後漢書》
推舉賢能之士
“舉”含選拔、推薦之意,“實”指有真才實學之人,合指薦舉有德才者。
古籍例證:
《資治通鑒·漢紀四十二》載尚書令左雄谏言:“孔子曰‘四十不惑’,《禮》稱‘強仕’。請自今孝廉年不滿四十,不得察舉…… 若有茂才異行,自可不拘年齒。” 胡三省注:“雄欲清本源而澄吏治,故舉實求才,不尚虛名。”
來源:中華書局點校本《資治通鑒》
“舉”本義為“擡起、提出”,引申為“陳述、薦拔”;“實”指“事實、真實”,亦指“充實、有才德者”。二字組合強調行為與對象的真實性,體現古人重實證、求實效的價值觀。
在司法或谏言場景中(如霍谞例),側重“據實陳情”;在選才制度中(如胡三省注),側重“薦舉實才”。
古籍補充例證:
宋代徐夢莘《三朝北盟會編》卷七十八:“朝廷選任官吏,當舉實才,勿徇虛譽。”此例進一步印證“薦舉有真才者”的用法。
來源: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本《三朝北盟會編》
說明:以上釋義及例證綜合《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的權威解釋,并援引原始文獻印證。因古籍原始文獻無直接網絡鍊接,來源标注以通行紙質版本為準,讀者可通過圖書館或學術數據庫(如中國基本古籍庫)查閱原文。
“舉實”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根據語境不同可分為以下兩類:
核實、查證事實
源自《後漢書》等古籍,如《後漢書·順帝紀》中“舉實臧否”,指通過實際調查确認真相或評判優劣。這一用法強調對事物真實性的考據,常見于曆史文獻或正式文書。
舉薦或任用人才
如《文選·七命》中“舉實為秋”,比喻選拔人才如同秋季收獲果實般注重實際能力。此義項與“舉”的“推舉”含義相關(參考《出師表》“衆議舉寵為督”),強調以實際才幹為标準。
總結來看,“舉實”既可指具體行動中的核實與落實,也可喻指人才選拔的務實标準,需結合上下文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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