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拘捕審問。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莅任·禀帖附》:“卑職正行拘審。”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立狀式》:“準狀之後,止發副狀落房,出票拘審。”
“拘審”是現代漢語中具有特定法律含義的複合詞,其核心意義可從構詞法和使用場景兩個層面解析:
一、構詞釋義
“拘”在《漢語大詞典》中定義為“限制、扣押”,指向對人身自由的強制性約束(來源:漢典,https://www.zdic.net/hans/拘);“審”則包含“詳細查問、評判”之意,如《說文解字》釋為“悉也,知審谛也”(來源:漢典,https://www.zdic.net/hans/審)。二字組合後構成法律術語,特指司法機關在案件調查階段對嫌疑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并開展訊問的司法程式。
二、法律語境應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拘審包含雙重程式:
該術語在非法律語境中偶見引申用法,如《現代漢語規範詞典》标注“拘審”可喻指“對事物進行嚴格約束與核查”,但此用法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來源:商務印書館國際有限公司,http://www.cp.com.cn/book/978-7-100-15264-3.html)。
“拘審”是一個法律相關術語,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語境中有所側重,綜合搜索結果解釋如下:
指拘捕并審問的司法程式,通常由公安機關或司法機關對涉嫌違法人員采取強制措施并進行審查。
如需了解具體法律條款或案例細節,可參考司法實務資料或權威法律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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