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調撥;調給。 宋 蘇轼 《再乞發運司應副浙西米狀》:“除已截撥二十萬石外,更兌撥三十萬石與 浙西 諸州,充出糶借貸。”
“兌撥”是漢語中一個較為少見的複合詞,其含義需從構詞法和曆史語境分析。“兌”在《說文解字》中解釋為“說也”,後衍生出交換、兌換之意,如《周易·兌卦》中“兌,說也”即指以言語溝通達成交易;“撥”在《廣韻》中注為“撥動,治也”,《漢書·溝洫志》中“撥亂世”即指治理調配。二字組合後,“兌撥”可理解為通過協商進行資源調配,常見于古代經濟文書,指代錢糧兌換與調撥的雙重行為。
現代漢語詞典如《漢語大詞典》未單獨收錄該詞,但根據《中國曆代契約會編考釋》中明代鹽引兌撥案例,可推斷其作為專業術語在特定領域使用,指官方對物資的折算調配過程。該詞現多保留在曆史文獻研究中,建議使用者結合具體語境,參考《中國古代經濟史詞典》等專業工具書進行解讀。
“兌撥”是一個漢語詞彙,讀音為duì bō,主要用于表示調撥、調配或調給 資源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含義
指通過調配、轉移的方式分配資源(如錢糧、物資等)。例如,宋代蘇轼在《再乞發運司應副浙西米狀》中提到“更兌撥三十萬石與浙西諸州”,即指将糧食調撥給地方。
字義分解
蘇轼在奏折中寫道:“除已截撥二十萬石外,更兌撥三十萬石與浙西諸州”,體現了該詞在資源調配中的實際應用。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漢語詞典或曆史文獻(如、5的蘇轼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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