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ounty rate] 由郡确定并由郡的官員征收的稅
“郡稅”是中國古代賦稅制度中的重要概念,指由郡級行政單位征收的稅賦。《說文解字》釋“郡”為“周制:天子地方千裡,分為百縣,縣有四郡”,表明郡最初為地方行政單位,後逐漸演變為統轄縣的更高層級。漢代确立郡縣制後,“郡稅”主要指由郡守管轄範圍内征收的田租、口賦等稅目,例如《漢書·食貨志》記載“漢興,接秦之敝……上于是約法省禁,輕田租,什五而稅一”,反映郡稅以田租為核心。
從征收方式看,郡稅具有“屬地管理”特性。據《中國賦稅史》研究,秦漢時期各郡依據戶籍、土地冊籍制定征稅額度,中央通過“上計”制度審核郡級財政收支。唐代以後,隨着兩稅法改革,郡稅逐漸被納入中央統一稅制體系,但地方仍保留部分征收權,如宋代“經總制錢”即由州郡代征後上繳。
需特别說明的是,“郡稅”并非獨立稅種,而是行政層級與稅賦管理的結合概念。清代學者顧炎武在《日知錄》中稱“唐之賦稅,歸于度支,此朝廷之制也;其留州、送使,則郡稅也”,揭示其作為地方財政存留的職能。這一制度演變對現代“分稅制”仍具曆史參考價值。
“郡稅”是一個曆史性詞彙,主要與中國古代行政體系相關。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郡稅指由郡級行政單位确定并征收的稅種,屬于地方性稅收。其核心特征是:
現代已無“郡”這一行政單位,類似概念可對應為省/市/縣級别的地方稅,例如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需結合具體國家稅制)。
主要綜合自搜狗百科、漢典、滬江詞典等權威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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