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ounty rate] 由郡确定并由郡的官员征收的税
“郡税”是中国古代赋税制度中的重要概念,指由郡级行政单位征收的税赋。《说文解字》释“郡”为“周制:天子地方千里,分为百县,县有四郡”,表明郡最初为地方行政单位,后逐渐演变为统辖县的更高层级。汉代确立郡县制后,“郡税”主要指由郡守管辖范围内征收的田租、口赋等税目,例如《汉书·食货志》记载“汉兴,接秦之敝……上于是约法省禁,轻田租,什五而税一”,反映郡税以田租为核心。
从征收方式看,郡税具有“属地管理”特性。据《中国赋税史》研究,秦汉时期各郡依据户籍、土地册籍制定征税额度,中央通过“上计”制度审核郡级财政收支。唐代以后,随着两税法改革,郡税逐渐被纳入中央统一税制体系,但地方仍保留部分征收权,如宋代“经总制钱”即由州郡代征后上缴。
需特别说明的是,“郡税”并非独立税种,而是行政层级与税赋管理的结合概念。清代学者顾炎武在《日知录》中称“唐之赋税,归于度支,此朝廷之制也;其留州、送使,则郡税也”,揭示其作为地方财政存留的职能。这一制度演变对现代“分税制”仍具历史参考价值。
“郡税”是一个历史性词汇,主要与中国古代行政体系相关。以下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的详细解释:
郡税指由郡级行政单位确定并征收的税种,属于地方性税收。其核心特征是:
现代已无“郡”这一行政单位,类似概念可对应为省/市/县级别的地方税,例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需结合具体国家税制)。
主要综合自搜狗百科、汉典、沪江词典等权威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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