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漢武帝 實行的一項經濟措施。在大司農屬下置均輸令、丞,統一征收、買賣和運輸貨物。 漢 桓寬 《鹽鐵論·本議》:“往者郡國諸侯,各以其物貢輸,往來煩雜,物多苦惡,或不償其費;故郡國置輸官以相給運,而便遠方之貢,故曰均輸。”《史記·平準書》:“ 桑弘羊 為大農丞,筦諸會計事,稍稍置均輸以通貨物矣。” 裴駰 集解引 孟康 曰:“謂諸當所輸於官者,皆令輸其土地所饒,平其所在時價,官吏於他處賣之,輸者既便而官有利。” 郭沫若 《中國史稿》第三編第三章第二節:“均輸平準就是調劑運輸和平抑物價。”
(2).北 宋 王安石 新法之一。于 神宗熙甯 二年(公元1069年)實行,授權主管六路財賦和茶、鹽、礬、酒稅的發運使,凡朝廷所需之貨物,盡量在廉價處或近地收購,存儲備用。《宋史·王安石傳》:“均輸法者,以發運之職改為均輸,假以錢貨,凡上供之物,皆得徙貴就賤,用近易遠,預知在京倉庫所當辦者,得以便宜蓄買。”《宋史·食貨志下》:“均輸之法,所以通天下之貨,制為輕重斂散之術,使輸者既便,而有無得以懋遷焉。”
(3). 明 末的苛稅之一。《明史·李自成傳》:“是時, 秦 地所徵曰新餉,曰均輸,曰間架,其目日增,吏因緣為姦,民大困。”
(4).古代倉名。 漢 袁康 《越絕書·外傳記吳地傳》:“ 吳 兩倉, 春申君 所造。西倉名曰 均輸 ,東倉周一裡八步。”
(5).古代算法。為“九數”之一。包括以田地的多少、人戶的上下求賦稅;以道路的遠近、負載的輕重求腳費;以物價的高低不一求平均數等。《九章算術·均輸》:“均輸以禦遠近勞費。” 劉徽 注:“按:此均輸,猶均運也。令戶率出車,以行道日數為均,發粟為輸。據甲行道八日,因使八戶共出一車;乙行道十日,因使十戶共出一車;計其在道,則皆戶一日出一車,故可為均平之率也。”
“均輸”是中國古代重要的經濟政策與財政制度,其核心含義可從漢語詞典角度結合曆史背景作如下解釋:
字義構成
合義:通過統一調配物資與運輸,實現賦稅征收與物資流通的均衡化。
制度定義
漢武帝時期(公元前110年)由桑弘羊推行,将各地貢賦折價為當地特産,由政府統一收購、轉運至價高地區銷售,再以所得資金購置朝廷所需物資。其本質為中央政府通過商業手段調節區域物資供需,減少運輸損耗并增加財政收入。
背景需求
西漢郡國貢賦需長途運輸至京師,偏遠地區運費遠超貢品價值,且物資供需失衡(如《鹽鐵論·本議》載:“往來煩難,物多苦惡”)。
實施方式
經濟作用
争議與局限
賢良文學派批評其“與民争利”(《鹽鐵論·本議》),且執行中易出現官吏強征低價物資等問題。
權威參考文獻:
(注:因古籍原文無直接網絡鍊接,建議通過中華書局點校本或專業數據庫如“中國基本古籍庫”查證原始文獻;現代著作可在中國國家圖書館官網檢索書目信息。)
“均輸”是一個具有多重曆史含義的詞彙,主要與古代經濟政策相關,以下是綜合不同時期的解釋:
漢武帝為改善財政管理,于公元前110年推行“均輸法”。具體措施包括:
宋神宗熙甯二年(1069年),王安石推行新法中的“均輸法”,核心原則為:
現代語境中,“均輸”偶爾被引申為“公平競争”或“均衡分配”,但這一用法非主流。
“均輸”本質是古代政府通過調控物資流通以優化財政的手段,不同朝代的具體目标和實施方式有所差異。如需更完整信息,可參考曆史文獻如《鹽鐵論》《宋史》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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