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汉武帝 实行的一项经济措施。在大司农属下置均输令、丞,统一征收、买卖和运输货物。 汉 桓宽 《盐铁论·本议》:“往者郡国诸侯,各以其物贡输,往来烦杂,物多苦恶,或不偿其费;故郡国置输官以相给运,而便远方之贡,故曰均输。”《史记·平準书》:“ 桑弘羊 为大农丞,筦诸会计事,稍稍置均输以通货物矣。” 裴駰 集解引 孟康 曰:“谓诸当所输於官者,皆令输其土地所饶,平其所在时价,官吏於他处卖之,输者既便而官有利。” 郭沫若 《中国史稿》第三编第三章第二节:“均输平准就是调剂运输和平抑物价。”
(2).北 宋 王安石 新法之一。于 神宗熙宁 二年(公元1069年)实行,授权主管六路财赋和茶、盐、矾、酒税的发运使,凡朝廷所需之货物,尽量在廉价处或近地收购,存储备用。《宋史·王安石传》:“均输法者,以发运之职改为均输,假以钱货,凡上供之物,皆得徙贵就贱,用近易远,预知在京仓库所当办者,得以便宜蓄买。”《宋史·食货志下》:“均输之法,所以通天下之货,制为轻重敛散之术,使输者既便,而有无得以懋迁焉。”
(3). 明 末的苛税之一。《明史·李自成传》:“是时, 秦 地所徵曰新餉,曰均输,曰间架,其目日增,吏因缘为姦,民大困。”
(4).古代仓名。 汉 袁康 《越绝书·外传记吴地传》:“ 吴 两仓, 春申君 所造。西仓名曰 均输 ,东仓周一里八步。”
(5).古代算法。为“九数”之一。包括以田地的多少、人户的上下求赋税;以道路的远近、负载的轻重求脚费;以物价的高低不一求平均数等。《九章算术·均输》:“均输以御远近劳费。” 刘徽 注:“按:此均输,犹均运也。令户率出车,以行道日数为均,发粟为输。据甲行道八日,因使八户共出一车;乙行道十日,因使十户共出一车;计其在道,则皆户一日出一车,故可为均平之率也。”
“均输”是中国古代重要的经济政策与财政制度,其核心含义可从汉语词典角度结合历史背景作如下解释:
字义构成
合义:通过统一调配物资与运输,实现赋税征收与物资流通的均衡化。
制度定义
汉武帝时期(公元前110年)由桑弘羊推行,将各地贡赋折价为当地特产,由政府统一收购、转运至价高地区销售,再以所得资金购置朝廷所需物资。其本质为中央政府通过商业手段调节区域物资供需,减少运输损耗并增加财政收入。
背景需求
西汉郡国贡赋需长途运输至京师,偏远地区运费远超贡品价值,且物资供需失衡(如《盐铁论·本议》载:“往来烦难,物多苦恶”)。
实施方式
经济作用
争议与局限
贤良文学派批评其“与民争利”(《盐铁论·本议》),且执行中易出现官吏强征低价物资等问题。
权威参考文献:
(注:因古籍原文无直接网络链接,建议通过中华书局点校本或专业数据库如“中国基本古籍库”查证原始文献;现代著作可在中国国家图书馆官网检索书目信息。)
“均输”是一个具有多重历史含义的词汇,主要与古代经济政策相关,以下是综合不同时期的解释:
汉武帝为改善财政管理,于公元前110年推行“均输法”。具体措施包括:
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王安石推行新法中的“均输法”,核心原则为:
现代语境中,“均输”偶尔被引申为“公平竞争”或“均衡分配”,但这一用法非主流。
“均输”本质是古代政府通过调控物资流通以优化财政的手段,不同朝代的具体目标和实施方式有所差异。如需更完整信息,可参考历史文献如《盐铁论》《宋史》等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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