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充軍的罪犯。《隋唐演義》第十三回:“老爺坐後堂審事,叫 潞州 解子帶軍犯 秦瓊 聽審。”
軍犯
一、詞義解釋
“軍犯”是明清時期的法律術語,特指因犯罪被判處“充軍”刑罰的犯人。充軍是将罪犯發配至邊遠軍營或衛所服勞役或兵役的刑罰,屬流刑的加重形式。根據《漢語大詞典》,“軍犯”即“被充軍發配的犯人”,其核心含義與軍事流放制度直接關聯。
二、曆史背景與法律依據
刑罰等級
充軍按距離分為五等:附近(二千裡)、邊衛(二千五百裡)、邊遠(三千裡)、極邊(四千裡)、煙瘴(四千裡以上)。軍犯需根據罪行輕重發配至相應地區,由衛所收管,從事屯田、修築等勞役或補充兵員。
法律條文
明代《大明律》及清代《大清律例》均明确規定充軍刑的適用罪行,如盜竊官糧、逃兵、謀逆從犯等。《清史稿·刑法志》載:“充軍者,明制也……清因之,分五等。”軍犯的管理由兵部與刑部協同負責,押解至戍地後由軍官監管。
三、社會地位與消亡
軍犯被視為“賤民”,地位低于平民,不得脫籍或科舉。清代中期後,因衛所制瓦解及流放成本過高,充軍刑逐漸廢止,光緒年間正式廢除,“軍犯”一詞隨之退出官方文書。
參考資料
“軍犯”是一個具有多重含義的詞彙,具體解釋如下:
軍犯(拼音:jūn fàn)指充軍的罪犯,即古代被判處流放至邊遠地區服刑的犯人。這一用法在曆史文獻中較為常見,例如《隋唐演義》第十三回提到“潞州解子帶軍犯秦瓊聽審”。
在古代法律體系中,“充軍”是一種刑罰,罪犯被發配到邊疆或軍事駐地從事勞役或作戰。這類罪犯被稱為“軍犯”,體現了古代“以軍代刑”的制度特點。
在雲南部分漢族聚居地區,“軍犯”被用作方言中的辱罵性詞彙,通常由女性在争吵時用來貶低男性,帶有“肮髒”“下賤”的侮辱意味,而男性則可能回擊以“爛世”。
若需進一步了解古代刑罰制度或方言文化,可參考《隋唐演義》等文學作品,或查閱地方民俗研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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