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另立門戶,彼此分居。 範文瀾 蔡美彪 等《中國通史》第三編第二章第四節:“法律禁止兄弟在父母生存時别籍異居……朝廷甯願放免丁役,不許無故析戶分居。”
别籍異居(bié jí yì jū)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法律與文化雙重内涵的複合詞,常指古代家庭制度中子女與父母分家、另立戶籍并分開居住的行為。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别籍
“别”指分離、另立,“籍”指戶籍冊。古代戶籍是政府管理人口、征收賦役的依據,另立戶籍即從原家庭戶籍中獨立出去,形成新的納稅單位。
來源:《漢語大詞典》(第二版),“籍”字釋義。
異居
“異”意為不同,“居”指居住地。即不與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員共同居住,分宅而居。
來源:《說文解字注》,“居”字釋義。
在傳統宗法制度下,“同居共財” 是家庭倫理的核心。子女與父母分戶别居被視為違背孝道的行為,因此曆代法律多對此加以禁止:
《唐律疏議·戶婚律》明确規定:“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别籍異財者,徒三年。”
延續類似規定,如《宋刑統》《大明律》均将“别籍異居”列為“十惡”中的“不孝”罪,違者處以刑罰。
該詞承載了儒家家庭倫理的深層意義:
子女與父母同居共財是“孝”的體現,分家被視為對長輩權威的挑戰。
通過抑制分家維持家族經濟與血緣的統一性,避免家族勢力分散。
來源: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第五章“家族”。
現代法律廢除禁止分家的條文,但該詞仍用于文化批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保障公民居住自由,子女成年後可依法獨立生活。
當代語境中,“别籍異居”可隱喻家庭關系疏離或傳統倫理的瓦解,常見于社會學讨論。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居住自由權)。
“别籍異居”是一個漢語成語,指家庭成員(如兄弟、父子)在父母或長輩在世時另立戶籍、分開居住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别籍異居”反映了古代中國對家族制度的重視,既是法律規範,也是社會倫理的體現。如需進一步了解唐代戶籍制度或具體案例,可參考《中國通史》或《舊唐書》相關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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