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另立门户,彼此分居。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三编第二章第四节:“法律禁止兄弟在父母生存时别籍异居……朝廷宁愿放免丁役,不许无故析户分居。”
别籍异居(bié jí yì jū)是汉语中一个具有法律与文化双重内涵的复合词,常指古代家庭制度中子女与父母分家、另立户籍并分开居住的行为。其核心含义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别籍
“别”指分离、另立,“籍”指户籍册。古代户籍是政府管理人口、征收赋役的依据,另立户籍即从原家庭户籍中独立出去,形成新的纳税单位。
来源:《汉语大词典》(第二版),“籍”字释义。
异居
“异”意为不同,“居”指居住地。即不与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居住,分宅而居。
来源:《说文解字注》,“居”字释义。
在传统宗法制度下,“同居共财” 是家庭伦理的核心。子女与父母分户别居被视为违背孝道的行为,因此历代法律多对此加以禁止:
《唐律疏议·户婚律》明确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
延续类似规定,如《宋刑统》《大明律》均将“别籍异居”列为“十恶”中的“不孝”罪,违者处以刑罚。
该词承载了儒家家庭伦理的深层意义:
子女与父母同居共财是“孝”的体现,分家被视为对长辈权威的挑战。
通过抑制分家维持家族经济与血缘的统一性,避免家族势力分散。
来源: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五章“家族”。
现代法律废除禁止分家的条文,但该词仍用于文化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障公民居住自由,子女成年后可依法独立生活。
当代语境中,“别籍异居”可隐喻家庭关系疏离或传统伦理的瓦解,常见于社会学讨论。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居住自由权)。
“别籍异居”是一个汉语成语,指家庭成员(如兄弟、父子)在父母或长辈在世时另立户籍、分开居住的行为。以下是详细解释:
“别籍异居”反映了古代中国对家族制度的重视,既是法律规范,也是社会伦理的体现。如需进一步了解唐代户籍制度或具体案例,可参考《中国通史》或《旧唐书》相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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