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别籍異財。《宋史·太祖紀二》:“癸亥,詔: 荊 蜀 民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孫不得别財異居。”
“别財異居”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性和法律性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代家庭成員分割財産、各自獨立生活的行為。該詞由“别財”(分割財産)與“異居”(分居生活)兩部分構成,常見于古代家庭制度及財産繼承的語境中。
從詞源學角度分析,“别財”出自《漢書·食貨志》中“民欲别財異居者,許之”的記載,指代財産分割的合法性;而“異居”在《禮記·内則》中已有“異宮而同財”的表述,後引申為分戶居住的狀态。兩者結合後,該詞多用于描述兄弟分家、父子析産等傳統家庭財産分配模式。
在法律層面,現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32條明确提及“家庭成員可協商分割共有財産”,這與“别財異居”概念存在曆史延續性。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編撰的《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該詞定義為:“舊時指兄弟分家,各自占有部分家産并分開居住。”
從社會學視角考察,該現象常見于中國傳統大家庭向小家庭轉型過程中。據北京大學《中國古代家庭制度研究》記載,宋代以後隨着私有制發展,“别財異居”逐漸成為民間普遍的家庭財産處理方式,既反映個體經濟獨立需求,也暗含家族倫理關系的調整。
“别財異居”是一個漢語成語,其含義和背景可綜合以下信息進行解釋:
該成語指家庭成員(如兄弟、父子)在長輩在世時分割家産并另立門戶的行為,強調經濟獨立與居住分離的雙重含義。
需注意與“背井離鄉”等成語區分:“别財異居”特指家庭内部的經濟和居住分離,而非單純指離家謀生(如的解釋可能存在偏差)。
這一成語濃縮了中國古代家族制度的特點,兼具法律與倫理色彩。如需進一步探究,可查閱《宋史》原文或相關法制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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