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rifle with the law]玩弄法令
因以巧法。——清· 方苞《獄中雜記》
(1).取巧以避免觸犯法令;枉法,玩弄法令。《史記·平準書》:“行者齎,居者送,中外騷擾而相奉,百姓抏弊以巧法,財賂衰耗而不贍。” 漢 王充 《論衡·程材》:“長大成吏,舞文巧法,徇私為己,勉赴權利。” 清 方苞 《獄中雜記》:“凡殺6*人獄辭無謀,故者,經秋審入矜疑,即免死,吏因以巧法。”
(2).巧妙的方法。 魯迅 《華蓋集·我的“籍”和“系”》:“我們的乏的古人想了幾千年,得到一個制馭别人的巧法:可壓服的将他壓服,否則将他擡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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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對"巧法"的解釋具有雙重性:一是指精妙的方法,二是指取巧違法的行為。該詞最早見于《漢書·食貨志》"奸吏并侵漁"顔師古注:"妄設巧法,以侵漁也",此處指官吏利用法律漏洞謀取私利。
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收錄兩種釋義:
在構詞法上,"巧"表技巧或僞詐,"法"指方法或律令,組合後形成辯證語義。這種正反同詞現象在漢語中較為特殊,使用時需結合語境判斷具體指向。例如《宋史·刑法志》"巧法舞文"即屬貶義用法,而《天工開物》"巧法冶金"則為褒義。
近義詞系統包含"妙術""詐術"等對立詞群,反義詞則有"笨策""正道"。該詞的語義演變反映中國古代社會對技術倫理的雙重認知,既贊賞工藝創新,又警惕制度漏洞。當代法律文書中仍保留"巧法舞弊"等固定搭配,特指司法領域的違法行為。
“巧法”一詞在漢語中有兩層主要含義,需結合語境理解:
指玩弄法令、取巧規避法律的行為,含貶義。常見于曆史文獻中:
指巧妙的方法或技巧,含褒義。例如:
需根據上下文判斷具體含義。古籍中多指負面行為,現代口語可能偏向中性或積極含義。如需深入考證,可查閱《史記》《論衡》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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