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辨愬 ”。申辯上訴。辨,通“ 辯 ”。《二刻拍案驚奇》卷十八:“﹝ 玄玄子 ﹞又是個無根蒂的,沒個親戚朋友與他辨訴一紙狀紙,活活的頂罪罷了。”《明史·顧佐傳》:“ 居正 等六人辨愬。帝怒,并諸為吏者悉戍之。”
“辨訴”是漢語中具有法律專業屬性的複合詞,由“辨”與“訴”二字構成核心語義。《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釋義為“在訴訟過程中進行辯論和申訴”,包含兩層内涵:其一指司法程式中對事實、證據的辨析辯論,其二指對判決結果提出異議的申訴行為。
在法律實務中,該詞特指訴訟參與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條、第164條之規定,通過舉證、質證和法庭辯論等法定程式維護自身權益的行為。其語義邊界與“辯護”“抗訴”存在差異——前者側重庭審辯論環節,後者專指檢察機關的法定職權。
構詞學角度分析,“辨”字取《說文解字》“判也”之本義,強調邏輯分析;“訴”字據《玉篇》釋為“告也”,指法定申訴程式。二字組合精确概括了現代司法制度中“辯論+申訴”的雙重程式特性,這一構詞法體現了漢語複合詞“義素疊加”的典型特征。
“辨訴”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及用法可通過以下方面綜合解析:
“辨訴”指申辯上訴的行為,即通過言辭或書面形式對指控或判決進行辯駁并請求重新審理。該詞在古籍中多寫作“辨愬”,其中“辨”通“辯”(即辯論、辯駁)。
現代法律術語中,與“辯訴”相關的概念如“辯訴交易”(指被告與檢察官達成協議),但“辨訴”一詞本身更偏向傳統書面表達,日常使用頻率較低。
適用于古籍研究、曆史案例讨論或文學創作中,需注意與當代法律術語的區分,避免混淆。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領域的“辯訴程式”等專業概念,建議參考權威法律文獻或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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