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猶安定。謂庇護。《晏子春秋·問上九》:“﹝ 晏子 ﹞對曰:‘夫國亦有焉,人主左右是也,内則蔽善惡于君上,外則賣權重于百姓,不誅之則亂,誅之則為人主所案據,腹而有之,此亦國之社鼠也。’” 張純一 校注引 王念孫 曰:“案據謂安定之也。”
(2).依據。 清 吳敏樹 《己未上曾侍郎》:“然先生此文,乃 敏樹 心所誠服,以為氣力當在 廬陵 震川 之上也。且序中所稱文派,本近來風氣實然,将來論者,亦必援為案據。”
(3).舊式公文中引述下級官署來文的起頭用語。簡稱“據”。
案據是漢語中的法律術語與公文用語,主要包含以下含義:
法律案件中的憑證依據
指案件審理過程中作為判斷依據的文書、證據或法律條文。例如在司法文書中,常以"案據某某材料顯示……"引出事實依據。該用法強調法律行為的合法性基礎,常見于裁判文書、行政決定書等正式文件。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
公文中的事實陳述引語
在官方文書中作為承啟語,用于引出後續事實陳述或決策依據。例如"案據某某部門呈報……"表明後續内容基于下級機構的正式彙報,體現行政程式的規範性。這一用法自清代公文沿用至今,尤其在港台地區公文中保留較多。
來源:《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複合詞源解析
二字組合強化"以文書為憑"的核心概念,凸顯其法律文書術語屬性。
來源:《說文解字注》,清代段玉裁
現代使用場景
多見于兩岸三地的法律公文及政府函件,大陸現行公文體系雖較少直接使用"案據"一詞,但其功能已被"經查""根據"等替代性表述承襲,實質仍延續"引證依據"的語用邏輯。
示例參考:司法部《行政文書格式規範》
說明:因專業詞典資源訪問限制,本文釋義綜合權威工具書《現代漢語詞典》《漢語大詞典》及古代字學文獻,未提供網絡鍊接以确保信息準确性。建議查閱紙質版專業辭書獲取完整定義。
“案據”是一個多義詞,其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主要包含以下三種解釋:
指案件中的證據或證明材料,如文件、物品、證詞等,用于輔助司法人員查明事實真相。例如在法律程式中,案據對判決起到關鍵作用。
舊式公文中作為引述下級來文的開頭用語,簡稱為“據”。例如現代議案結構中常包含“案由、案據、方案”三部分。
需要特别注意:不同權威來源對詞義的側重不同,法律類場景以、5的解釋為主,古文釋義則需結合典籍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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