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猶安定。謂庇護。《晏子春秋·問上九》:“﹝ 晏子 ﹞對曰:‘夫國亦有焉,人主左右是也,内則蔽善惡于君上,外則賣權重于百姓,不誅之則亂,誅之則為人主所案據,腹而有之,此亦國之社鼠也。’” 張純一 校注引 王念孫 曰:“案據謂安定之也。”
(2).依據。 清 吳敏樹 《己未上曾侍郎》:“然先生此文,乃 敏樹 心所誠服,以為氣力當在 廬陵 震川 之上也。且序中所稱文派,本近來風氣實然,将來論者,亦必援為案據。”
(3).舊式公文中引述下級官署來文的起頭用語。簡稱“據”。
“案據”是一個多義詞,其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主要包含以下三種解釋:
指案件中的證據或證明材料,如文件、物品、證詞等,用于輔助司法人員查明事實真相。例如在法律程式中,案據對判決起到關鍵作用。
舊式公文中作為引述下級來文的開頭用語,簡稱為“據”。例如現代議案結構中常包含“案由、案據、方案”三部分。
需要特别注意:不同權威來源對詞義的側重不同,法律類場景以、5的解釋為主,古文釋義則需結合典籍例證。
案據是一個古老的漢字,它指的是證據、證明事實的材料或依據。它的構成部分包括“安”和“聿”,并且在不同的時期和地區有着不同的寫法和解釋。
案據的偏旁部首是“安”和“聿”。其中,“安”指的是文字的意思,代表安定、安全的含義;“聿”則是一種古代的書寫工具,表示寫字的動作和方式。案據共有8個筆畫。
案據最早出現在《說文解字》一書中,它是在古代社會中法律和司法制度的發展過程中逐漸形成的。案據是關于事實的具體材料和證明,而古代法庭通常會根據案據來判斷案件的真僞和罪狀。
在繁體字中,“案”由“柬”和“安”組成;“據”由“聿”和“扌(手)”組成。
在古代,案據的寫法可能會因時間和地區的不同而有所變化。在西漢時期,案據的字形是“㕜”,但到了後來的東漢時期,“㕜”逐漸演變成了現在的“據”。
1. 他提供了大量的案據,證明自己的清白。
2. 案據表明,這起火災是由電路故障引起的。
案情、案卷、案發、據實、據理力争
證據、材料、依據
無案據、無依據、無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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