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對酒所征收的稅。《說郛》卷十二引 宋 賈似道 《悅生隨鈔·漫浪野錄》:“ 子由 監 筠州 酒稅, 子瞻 嘗就見之。”《文獻通考·征榷四》:“﹝ 唐 ﹞ 德宗 建中 元年罷酒稅。”
酒稅是漢語中由“酒”與“稅”組合而成的複合詞,指政府對酒類産品的生産、流通或消費環節征收的專項稅款。從詞義構成看,“酒”本義為含乙醇的發酵飲品,《說文解字》釋為“就也,所以就人性之善惡”,後引申為飲品類目;“稅”原指田賦,《廣雅》注“稅,租也”,後擴展為國家強制征收的財政收入形式。兩者結合後,“酒稅”特指以酒類商品為課稅對象的財政制度。
該詞的曆史可追溯至漢代“榷酒”政策,《漢書·食貨志》記載“初榷酒酤”,即官府壟斷酒類專賣并征稅。唐代實行“酒曲課”,宋代設立“酒務”機構專司稅收征管,明清時期納入“厘金”體系。現代法律體系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法》将白酒、黃酒、啤酒等納入應稅消費品目錄,按從價或從量方式計征。
從語言學角度分析,“酒稅”屬于偏正結構名詞,中心語“稅”受限定詞“酒”修飾,構詞邏輯符合漢語“類屬+屬性”的命名規則。在語義場中,該詞與“鹽稅”“茶稅”等同屬古代“專賣稅”範疇,現代則歸類于消費稅的子項。
酒稅是對酒類商品征收的稅款,具有財政調控和市場管理雙重作用。以下從定義、曆史演變及特點等方面詳細解釋:
酒稅是國家對酒類生産、銷售或消費環節征收的稅種,主要用于增加財政收入,并通過稅率調節市場供求、控制消費量。例如,中國古代将酒稅納入地方或中央財政,現代則可能以消費稅等形式存在。
中國現行稅制中,酒稅已取消,改為征收消費稅和增值稅。例如,消費稅根據酒類品種采用從價、從量或複合計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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