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p] 舊時給服務員或臨時服務者的小費
(1).飲酒或買酒的錢。 漢 賈誼 《新書·匈奴》:“上乃幸自禦此薄,使付酒錢。” 宋 蘇轼 《小兒》詩:“大勝 劉伶 婦,區區為酒錢。”《紅樓夢》第二回:“仔細關了城門,我們慢慢進城再談,未為不可。於是二人起身,算還酒錢。”
(2).借指賞錢、小費。《儒林外史》第二二回:“老爺又認着了一個本家,要多賞小的們幾個酒錢哩。”《老殘遊記》第二回:“﹝ 老殘 ﹞将行李卸下,開發了車價酒錢,胡亂吃點晚飯,也就睡了。” 瞿秋白 《餓鄉紀程》一:“茶房來向他們說了幾句話,意思是說,今天火車到 天津 了,讨幾個酒錢。”
酒錢在漢語詞典中的釋義可分為兩個核心維度:
指用于買酒的小額金錢,常見于以下場景:
古代指支付給差役、信使的額外酬金,如《史記·高祖本紀》載劉邦賒酒時“辄折券棄責”,隱含以酒錢抵償的習俗。
近代引申為對服務者的額外酬謝,如《現代漢語詞典》釋義:“舊時指給仆人或服務者的賞錢”。
在民俗中常代指“跑腿費”或“勞務補償”,如《漢語大詞典》引《金瓶梅詞話》:“與了轎夫酒錢,打發他去”。
李白《行路難》“金樽清酒鬥十千”間接反映唐代酒錢的價值尺度。
釋義:“舊時用以酬勞他人幫忙買酒或跑腿的錢;泛指小費”。
定義:“指給仆人、服務人員等的小費”。
曆史語境佐證酒錢的社會功能。
民俗使用實例。
(注:因古籍原文無直接網絡鍊接,建議通過權威出版社紙質書或中華古籍數據庫(如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ctext.org])驗證。)
“酒錢”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兩個層面解析:
飲酒或買酒的費用
指用于購買酒類飲品的開銷。例如:
額外酬勞或小費
舊時指對服務人員(如店小二、搬運工等)的額外打賞。例如:
“酒錢”既可指直接的飲酒消費,也可引申為服務場景中的小額酬謝,兼具實用與社交功能。如需進一步了解其文學用例,可參考《漢典》等權威辭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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