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eave over; hand down] 遺存,遺留
偏有留遺。——[英]赫胥黎著、 嚴複譯《天演論》
(1).留給;留存。 清 戴名世 《與弟書》:“宇宙間物,人盡取之,獨讀書一事留遺我輩。” 清 恽敬 《碧玉說》:“先生詩言玉失而復得,其諸先人之所留遺歟?” 魯迅 《墳·人之曆史》:“《創世記》謂今之生物,皆造自世界開闢之初,故《天物系統論》亦雲免 諾亞 時洪水之難而留遺于今者,是為物種。”
(2).留存下來的事物。 清 章學誠 《文史通義·書教中》:“惟三五之留遺,多存于《周官》之職守。” 魯迅 《朝花夕拾·<二十四孝圖>》:“後來這印象日見其淡了,但總有一些留遺。”
“留遺”是漢語中一個兼具書面語與古語色彩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拆解為“留存”與“遺留”的雙重指向。根據《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12年版)的釋義,該詞特指“事物經時間沉澱而保留傳遞”的物質或精神存在,例如典籍中“山川留遺蹤”即描述自然景觀承載曆史痕迹的現象。
在語義延伸層面,“留遺”常被賦予情感傳遞功能。《古漢語常用字字典》(中華書局,2019年修訂版)指出,該詞可引申為“前人留存給後代的物質遺産或精神遺産”,如蘇轼《淩虛台記》中“物之廢興成毀,不可得而知也,而留遺于後人者”便凸顯了時間維度中的文化傳承意義。
現代漢語應用中,“留遺”多出現于學術文獻與文學創作領域。據北京大學現代漢語語料庫統計,該詞在考古學、文化遺産研究等專業文本中使用頻率較高,常與“文物”“典籍”“傳統技藝”等具象文化載體搭配,例如“三星堆遺址留遺的青銅器群為研究古蜀文明提供了關鍵物證”。
“留遺”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方面綜合解析:
“留遺”由“留”(保留)和“遺”(遺物、遺迹)組成,核心含義指通過保存或傳承,将有意義的事物留給後人。既可表示主動留存的行為,也可指被動遺留的結果。
動詞用法
表示“留給”或“留存”,強調傳遞性。例如:
名詞用法
指代留存下來的事物,如文化遺産、曆史遺迹等。例如章學誠《文史通義》提到“三五之留遺,多存于《周官》”,強調古代制度在文獻中的遺存。
“遺”單獨使用時,還可表示“餘留”(如“遺風”)或“不自覺的遺留”(如“遺尿”),但“留遺”更側重主動性與文化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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