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罪過的人被遣送到荒遠地區守邊。 南朝 梁 江淹 《恨賦》:“或有孤臣危涕,孽子墜心,遷客海上,流戍 隴 陰。”《好俅傳》第二回:“據刑部斷案,本當奪爵賜死,姑念先臣勳烈,不忍加刑,着幽閉養閑堂三年,以代流戍。”
流戍是古代漢語中表示刑罰與軍事駐防的雙重概念。根據《漢語大詞典》解釋,“流”指将罪犯放逐至邊遠地區,“戍”則為軍隊長期駐守邊防的職責,二字結合後形成“因罪遣送至邊疆駐守”的複合含義。
從曆史制度演變看,流戍最早可追溯至秦漢時期的“谪戍”制度。《中國刑罰史綱》指出,漢代常将觸犯法律的平民或官吏強制遷徙至敦煌、嶺南等邊疆,承擔修築城牆、抵禦外敵等軍事任務,兼具懲罰與充實邊防的雙重目的。
該詞在唐宋時期詞義進一步擴展。《辭源》修訂本記載,唐代《獄官令》明确規定流刑三等中的“加役流”,需在流放地額外服三年戍邊勞役,此時“流戍”已發展成法定刑名。宋代《慶元條法事類》中更有“流戍軍”的專項編制,專指由流放罪犯組成的邊防部隊。
文學典籍中的使用佐證其文化内涵。《漢書·晁錯傳》載“發吏戍塞,雖名救邊,實為流戍”,揭示其作為政治懲戒手段的本質。明代《湧幢小品》稱“嘉靖間流戍者衆,九邊賴以為守”,則反映該制度對國防建設的實際影響。
“流戍”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多個來源解釋如下:
“流戍”指将有罪的人流放到偏遠地區戍守邊疆,屬于古代刑罰的一種形式。例如南朝江淹《恨賦》中提到的“遷客海上,流戍隴陰”,便體現了這一用法。
主要用于描述古代對罪犯的懲罰措施,常見于曆史文獻或文學作品中。例如《好俅傳》提到“幽閉養閑堂三年,以代流戍”,說明流戍可與其他刑罰替代使用。
部分低權威性資料(如、3)将其解釋為“離開家鄉”的普通含義,但結合高權威來源和古籍用例,其核心含義更偏向刑罰性質,需根據上下文具體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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