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謂規、矩、權、衡、準、繩。 北齊 劉晝 《新論·適才》:“規、矩、權、衡、準、繩,六法殊形,而各有任。”
(2). 南朝 齊 謝赫 《古畫品錄》謂繪畫有六法:一氣韻生動,二骨法用筆,三應物象形,四隨類賦彩,五經營位置,六傳移模寫。見 唐 張彥遠 《曆代名畫記·論畫六法》。後以為 中國 繪畫的總法則和代稱。 清 姚鼐 《題句容學博馮墨香小照》詩:“君實精六法,自摹山水樂。” 林纾 《跋戴文節遺墨》:“ 文節 之精於六法,未必不有所授。” ********* 《為霭民先生題經公頤淵畫松》詩之二:“六法通靈力有餘,暮年點筆勢淩虛。”
(3).佛教謂六法戒。其說不一,撮其要者有:(1)謂染心相觸,盜人四錢,斷畜生命,小妄語,非時食,飲酒;(2)謂不淫,不盜,不殺,不虛诳語,不飲酒,不非時食;(3)謂不尊敬佛,為尊敬法,不尊敬僧,不尊敬戒,不尊敬定,不尊敬諸善知識。
(4).佛教稱念佛、念法、念僧、念戒、念施、念天等六念為“六法”。 宋 沉遘 《章獻皇太後忌日齋文》:“伏願往憑六法,超脫五門。”
“六法”一詞在不同領域有不同含義,以下為主要解釋:
南齊謝赫在《古畫品錄》提出評價繪畫的六項标準:
北齊劉晝《新論·適才》中提及的六種工具:
規(圓規)、矩(角尺)、權(秤錘)、衡(秤杆)、準(水平儀)、繩(墨線),象征社會秩序與技術規範。
包含兩類解釋:
指六類基礎法律的總稱:
注:具體含義需結合上下文語境判斷。如需擴展某一領域解釋,可參考對應來源文獻。
《六法》是指法定、習用、成文、案例、通則和時用的六種法律規定。它是中國法學中的基本法律體系,用于規範國家和社會的法律制度。
《六法》的拆分部首是六,它的拆分筆畫是4畫。
《六法》一詞的來源可以追溯到古代中國的法學典籍,并在現代法學中得到廣泛應用。對應的繁體字為「六法」。
在古時候,漢字「六法」的寫法可能與現代稍有差異,但整體形态保持一緻。具體古代寫法需要深入考究。
他研究了《六法》多年,成為了一名優秀的法學家。
組詞:法學、法律、法定、法律制度。
近義詞:法規、法律條文、法令。
反義詞:非法、違法、非法行為。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