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謂規、矩、權、衡、準、繩。 北齊 劉晝 《新論·適才》:“規、矩、權、衡、準、繩,六法殊形,而各有任。”
(2). 南朝 齊 謝赫 《古畫品錄》謂繪畫有六法:一氣韻生動,二骨法用筆,三應物象形,四隨類賦彩,五經營位置,六傳移模寫。見 唐 張彥遠 《曆代名畫記·論畫六法》。後以為 中國 繪畫的總法則和代稱。 清 姚鼐 《題句容學博馮墨香小照》詩:“君實精六法,自摹山水樂。” 林纾 《跋戴文節遺墨》:“ 文節 之精於六法,未必不有所授。” ********* 《為霭民先生題經公頤淵畫松》詩之二:“六法通靈力有餘,暮年點筆勢淩虛。”
(3).佛教謂六法戒。其說不一,撮其要者有:(1)謂染心相觸,盜人四錢,斷畜生命,小妄語,非時食,飲酒;(2)謂不淫,不盜,不殺,不虛诳語,不飲酒,不非時食;(3)謂不尊敬佛,為尊敬法,不尊敬僧,不尊敬戒,不尊敬定,不尊敬諸善知識。
(4).佛教稱念佛、念法、念僧、念戒、念施、念天等六念為“六法”。 宋 沉遘 《章獻皇太後忌日齋文》:“伏願往憑六法,超脫五門。”
核心釋義:中國南朝畫家謝赫在《古畫品錄》中提出的繪畫創作與品評六大準則,奠定傳統繪畫美學基礎。
來源:謝赫《古畫品錄》(中華書局點校本);《中國美術大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核心釋義:民國時期對六部基本法律的統稱,構成近代中國法律體系框架。
來源:楊幼炯《近代中國立法史》(商務印書館);《中華民國六法全書》(法律出版社影印版)
(注:引用文獻均為權威出版物,因古籍及專業著作無直接可鍊接的線上版本,來源标注以紙質文獻為準。)
“六法”一詞在不同領域有不同含義,以下為主要解釋:
南齊謝赫在《古畫品錄》提出評價繪畫的六項标準:
北齊劉晝《新論·適才》中提及的六種工具:
規(圓規)、矩(角尺)、權(秤錘)、衡(秤杆)、準(水平儀)、繩(墨線),象征社會秩序與技術規範。
包含兩類解釋:
指六類基礎法律的總稱:
注:具體含義需結合上下文語境判斷。如需擴展某一領域解釋,可參考對應來源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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