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谓规、矩、权、衡、准、绳。 北齐 刘昼 《新论·适才》:“规、矩、权、衡、準、绳,六法殊形,而各有任。”
(2). 南朝 齐 谢赫 《古画品录》谓绘画有六法:一气韵生动,二骨法用笔,三应物象形,四随类赋彩,五经营位置,六传移模写。见 唐 张彦远 《历代名画记·论画六法》。后以为 中国 绘画的总法则和代称。 清 姚鼐 《题句容学博冯墨香小照》诗:“君实精六法,自摹山水乐。” 林纾 《跋戴文节遗墨》:“ 文节 之精於六法,未必不有所授。” ********* 《为霭民先生题经公颐渊画松》诗之二:“六法通灵力有餘,暮年点笔势凌虚。”
(3).佛教谓六法戒。其说不一,撮其要者有:(1)谓染心相触,盗人四钱,断畜生命,小妄语,非时食,饮酒;(2)谓不淫,不盗,不杀,不虚诳语,不饮酒,不非时食;(3)谓不尊敬佛,为尊敬法,不尊敬僧,不尊敬戒,不尊敬定,不尊敬诸善知识。
(4).佛教称念佛、念法、念僧、念戒、念施、念天等六念为“六法”。 宋 沉遘 《章献皇太后忌日斋文》:“伏愿往凭六法,超脱五门。”
核心释义:中国南朝画家谢赫在《古画品录》中提出的绘画创作与品评六大准则,奠定传统绘画美学基础。
来源:谢赫《古画品录》(中华书局点校本);《中国美术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
核心释义:民国时期对六部基本法律的统称,构成近代中国法律体系框架。
来源:杨幼炯《近代中国立法史》(商务印书馆);《中华民国六法全书》(法律出版社影印版)
(注:引用文献均为权威出版物,因古籍及专业著作无直接可链接的在线版本,来源标注以纸质文献为准。)
“六法”一词在不同领域有不同含义,以下为主要解释:
南齐谢赫在《古画品录》提出评价绘画的六项标准:
北齐刘昼《新论·适才》中提及的六种工具:
规(圆规)、矩(角尺)、权(秤锤)、衡(秤杆)、准(水平仪)、绳(墨线),象征社会秩序与技术规范。
包含两类解释:
指六类基础法律的总称:
注:具体含义需结合上下文语境判断。如需扩展某一领域解释,可参考对应来源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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