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借。《魏書·食貨志》:“若船數有闕,且賃假充事,比之僦車,交成息耗。”
賃假是一個漢語複合詞,其核心詞義為"租借"或"賃借",在古代文獻中多指財物、器物的有償借用行為。該詞由兩個同義語素構成:"賃"本指以財換物的租賃行為,《說文解字》釋為"庸也";"假"則通"借",段玉裁注《說文》時指出"假借者,謂本無而借于他"。二者連用形成互文見義的并列結構,強調通過支付報酬獲得物品使用權的契約關系。
從古籍用例分析,《後漢書·孝和帝紀》記載"吏民假貸",李賢注引《說文》時即以"賃假"作解,說明該詞在漢代已用于描述官民之間的物資調配。唐代杜佑《通典·食貨典》中"凡賃假之物,必書其數"的記載,則展現了該詞在唐代經濟制度中的規範用法,特指需要登記造冊的租借行為。
在近現代語言發展過程中,由于"租賃""租借"等雙音節詞的普及,"賃假"逐漸退出日常用語體系,但在《漢語大詞典》(第二版)中仍被收錄為曆史詞彙。商務印書館《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特别指出,該詞在契約文書類文獻中具有專業術語性質,常與"質典""抵押"等經濟行為形成關聯概念群。
需要說明的是,當前通行的《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未收錄該詞條,這與其作為曆史詞彙的語用特征相符。但在研究古代經濟史、法制史的專業領域,該詞仍具有重要的術語價值,如中華書局點校本《唐六典》的校勘記中,就多次引用"賃假"解釋唐代官物出借制度。
“賃假”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進行解釋:
1. 基本釋義
“賃假”讀作lìn jiǎ,意為租借。該詞由“賃”(租用)和“假”(借)兩個語素構成,屬于并列結構的複合詞。
2. 文獻出處
該詞最早見于《魏書·食貨志》中的記載:“若船數有闕,且賃假充事,比之僦車,交成息耗。”,意為當船隻數量不足時,通過租借補充,與租賃車輛相比,成本效益不同。
3. 結構與用法
4. 注意事項
需注意與“假賃”(jiǎ lìn)區分,後者為另一成語,指虛假借用他人名義,與“賃假”含義不同。
“賃假”是古代漢語中表示“租借”的專有詞彙,現代使用較少,多見于曆史文獻或特定研究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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