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貨。 唐 王建 《祝鵲》詩:“神鵲神鵲好言語,行人早回多利賂。”
利賂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文化内涵的複合詞,其含義需從構詞法和曆史語境兩個維度解析:
利(lì)
《說文解字》釋為"銛也",本義指刀劍鋒利,引申為"利益""好處"。在商業語境中特指通過交易獲得的財物收益,如《史記·貨殖列傳》"逐什一之利"(追求十分之一的利潤)。
賂(lù)
《康熙字典》引《說文》"遺也",本義指贈送財物,後衍生出"賄賂"之意。如《左傳·桓公二年》"寘其賄器",注雲"賂,財也"(放置他的賄賂財物)。
該詞屬并列式結構,核心語義聚焦于通過非正當手段謀取利益的行為,常見于三類語境:
指商業活動中的非法利益輸送,如《鹽鐵論·力耕》批判商人"交賂相援"(通過賄賂互相勾結謀利)。
特指權錢交易,明代海瑞《治安疏》痛斥"以利賂為捷徑"(将行賄作為升官捷徑)。
儒家典籍中多含貶義,《論語·裡仁》強調"放于利而行,多怨"(依據利益行事會招緻怨恨),暗含對"利賂"的否定。
與單純表"賄賂"的詞彙不同,"利賂"強調利益與賄賂的雙向互動性:
語料例證:清代顧炎武《日知錄·卷十三》揭示官場生态:"利賂之行,公室衰而私門富矣"(賄賂盛行導緻國庫空虛而權貴暴富),深刻反映該詞的社會批判性。
“利賂”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下略有差異,但核心解釋可歸納如下:
財貨
大多數來源(如、、、)指出,“利賂”指錢財或貨物,屬名詞性質。例如唐代王建《祝鵲》詩中的“行人早回多利賂”,意為希望行人早日帶回豐厚的財物。
賄賂行為
部分解釋(如)将其延伸為“用財物賄賂他人以謀私利”的行為,屬于動詞性短語。這裡的“利”強調私利,“賂”指賄賂。
若需進一步考證,可查看《漢語大詞典》或《全唐詩》中王建作品的注解,以确認具體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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