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左傳·襄公三十年》:“我有子弟, 子産 誨之。我有田疇, 子産 殖之。 子産 而死,誰其嗣之?” 杜預 注:“嗣,續也。”後因以“嗣産”為官吏能繼承前賢事業的頌詞。 元 袁桷 《播州宣撫楊資德》詩:“客有依 劉 感,人傳嗣 産 歌。”
(2).承繼的財産。 清 沉複 《浮生六記·坎坷記愁》:“若言出嗣降服,從未得過纖毫嗣産。”
嗣産是漢語詞彙中用于指代繼承財産或承襲産業的專稱,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基本釋義 根據《漢語大詞典》(第3版)解釋,“嗣”指後代繼承先人基業,“産”即財産或産業。二字組合後特指通過宗法制度傳承的家族財産。《辭海》(第七版)補充說明該詞常見于古代戶籍制度與繼承文書中,強調其法律層面的權屬轉移性質。
二、法律内涵 在《唐律疏議·戶婚律》中記載,嗣産包含田宅、奴婢、牲畜等可分割資産,其分配需遵循“諸子均分”原則。明代《大明律》進一步規定嗣産中的祭田、宗祠等不動産不可變賣,須由嫡長子代管。
三、曆史演變 中國社會科學院曆史研究所《中國古代繼承制度考》指出,嗣産概念在周代已具雛形,漢代形成完整繼承體系,至唐宋時期發展出詳細的嗣産分割細則,包括女子在無兄弟情況下的有限繼承權。
四、現代應用 現代《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雖未直接使用“嗣産”表述,但相關司法解釋仍沿襲了嗣産制度中“保留必要遺産份額”的傳統法理,用于處理特定繼承糾紛案件。
“嗣産”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兩個層面解析:
源自《左傳·襄公三十年》記載的子産故事。子産是春秋時期鄭國政治家,因其賢能治理,百姓感歎“子産而死,誰其嗣之?”(子産若去世,誰能繼承他的事業?)。後以“嗣産”比喻官吏能繼承前賢的功業,表達對繼任者延續優秀傳統的贊譽。
指家族中後代繼承的祖業或財産,強調血緣傳承關系。例如清代沈複《浮生六記》中提到“嗣産”時,即指通過過繼獲得的財産。
注:該詞現代使用頻率較低,常見于古籍或特定語境中。如需具體文獻例證,可參考《左傳》及清代文學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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