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督促辦理。 清 馮桂芬 《重修吳縣學記》:“事(修建學堂)誠在我,諸公但為我理董之可乎?”
(2).訂正;整理。 王闿運 《<六書讨原>序》:“承學之士,未達六書以事意為字形,誤轉注為虛用。且 許 雖博訪,未求理董。” 章炳麟 《丁未與黃侃書》:“竊謂理董方言,在證明其難知者,不在疏舉其易曉者。” 魯迅 《墳·科學史教篇》:“﹝ 培庚 ﹞所述理董自然見象者凡二法:初由經驗而入公論,次更由公論而入新經驗。”
"理董"是一個相對少見的漢語詞彙,多見于古籍或特定語境中,其含義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解釋:
整理、編次:
治理、管理:
“理董”一詞的核心在于“有條理地處理”。無論是整理文獻還是管理事務,都強調一種系統性、條理性和負責的态度。它屬于書面語色彩較濃的詞彙,在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不高,但在描述古籍整理、曆史研究或正式文書中的管理行為時,仍能體現其精确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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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鍊接通常有效)“理董”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有細微差異,綜合搜索結果可歸納為以下解釋:
督促辦理
指對事務進行監督和管理,确保其有序推進。例如清代馮桂芬在《重修吳縣學記》中提到“諸公但為我理董之可乎”,即表達委托他人代為監督事務的請求。
訂正與整理
常用于文獻、學術領域,表示對内容的修正和系統化梳理。如章炳麟在《丁未與黃侃書》中提及“理董方言”,強調對複雜内容的考據與整理。
構詞分析
“理”本義為治理、整理,“董”則有監督、管理之意(參考《說文解字》及漢典解釋),二者結合後強化了“系統性管理”的語義。
現代用法
部分資料(如)提到“理董”可引申為“不畏權貴、堅持正義”,但此解釋多見于特定語境或網絡釋義,需結合具體上下文判斷。
建議結合具體語境選擇釋義,若需深入考據可查閱《六書讨原》《重修吳縣學記》等文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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