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事情的類似性;同類之事。《韓非子·顯學》:“夫禍知磐石、象人,而不知禍商官儒俠為不墾之地、不使之民,不知事類者也。” 漢 王充 《論衡·實知》:“放象事類以見禍,推原往驗以處來。”《後漢書·陳寵傳》:“ 寵 為 昱 ( 鮑昱 )撰《辭訟比》七卷,決事科條,皆以事類相從。”
(2).指文章中引用古事故實以類比事理。 晉 摯虞 《文章流别論》:“古詩之賦,以情義為主,以事類為佐。” 南朝 梁 劉勰 《文心雕龍·事類》:“事類者,蓋文章之外,據事以類義,援古以證今者也。” 範文瀾 《中國通史簡編》第三編第七章:“﹝ 唐 前期﹞有些士人博見強記,使用事類表現驚人的豐富。”
“事類”一詞在古漢語中主要有兩層含義,需結合文獻語境具體分析:
同類事務的歸納
指将性質相似的事件或案例歸類整理,便于處理或參考。例如《後漢書·陳寵傳》提到,陳寵編纂《辭訟比》時“皆以事類相從”,即按案件類型分類編纂,便于司法參考。
類比推理的思維方式
漢代王充《論衡·實知》提出“放象事類以見禍”,強調通過類比曆史事件預測未來,體現了古代以史為鑒的思維模式。
引用典故以證今
南朝劉勰《文心雕龍·事類》明确定義:“據事以類義,援古以證今”,即通過引用曆史事件或典籍語句(“成辭”),增強文章說服力。例如晉代摯虞《文章流别論》主張賦體應“以事類為佐”,說明典故對文意支撐作用。
與“典故”“引用”的差異
現代“典故”側重曆史事件的象征意義,而“事類”更強調通過類比建立邏輯關聯;廣義的“引用”包含直接引語,但“事類”特指以古證今的論證方式。
該詞最早見于《韓非子·顯學》,批評“不知事類”者缺乏類比思維能力,可見其核心始終圍繞“類比”展開。從司法分類到文學修辭,詞義隨應用場景拓展,但邏輯關聯性始終未變。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案例(如《文心雕龍》對“事類”的詳細論述),可查閱、7、8的典籍原文分析。
事類(shì lèi)指與事務相關的一類事物或事項。下面是關于事類的其他相關信息:
事類的拆分部首是「亻」和「事」。其中,「亻」是人的偏旁部首,表示與人相關的事物;「事」是指事務、事件的意思。事類的總筆畫數為8。
事類的來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漢字。「事」是一個非常古老的漢字,在《說文解字》中被解釋為事務和職務的意思。事類作為一個詞語,可以理解為與各種事務相關的類别。
事類的繁體字為「事類」。
在古時候,漢字的字形有所不同,其中事類的寫法也有所變化。當時的事類字形可能更加簡潔或筆畫形狀略微不同,但基本上仍然表達了與事務相關的概念。
1. 忙碌的一天結束了,我真是累得不行。事類真是讓人有時候疲憊不堪。
2. 我們需要将各種事類進行分類,以便更好地處理和管理。
事類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組合,如:工作事類、家庭事類、學校事類等。這些組詞表示特定領域或特定事務下的事物。
近義詞包括事物、事情、事件等,它們都指與事務相關的事物或事項。
反義詞包括非事類、非事物、非事件等,它們表示與事務無關的事物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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