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事情的類似性;同類之事。《韓非子·顯學》:“夫禍知磐石、象人,而不知禍商官儒俠為不墾之地、不使之民,不知事類者也。” 漢 王充 《論衡·實知》:“放象事類以見禍,推原往驗以處來。”《後漢書·陳寵傳》:“ 寵 為 昱 ( 鮑昱 )撰《辭訟比》七卷,決事科條,皆以事類相從。”
(2).指文章中引用古事故實以類比事理。 晉 摯虞 《文章流别論》:“古詩之賦,以情義為主,以事類為佐。” 南朝 梁 劉勰 《文心雕龍·事類》:“事類者,蓋文章之外,據事以類義,援古以證今者也。” 範文瀾 《中國通史簡編》第三編第七章:“﹝ 唐 前期﹞有些士人博見強記,使用事類表現驚人的豐富。”
"事類"是漢語詞彙中具有複合語義的名詞概念,主要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一、指按性質或功能分類的事物群體 該義項源于古代文獻對事物分類的認知方式,如《文心雕龍·事類》提出"據事以類義"的修辭理論(來源: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現代漢語中常用于學術領域,表示将事物按共同特征歸納為系統類别,例如:"生物學研究需先明确事類劃分"。
二、特指典故、史實類素材 此用法源自六朝文論,強調詩文創作中引用經典事例的修辭手法。據《文心雕龍》記載:"事類者,蓋文章之外,據事以類義,援古以證今者也"(來源:國學大師網)。現代延伸至包含曆史事件、成語故事等文化語料的應用範疇,如:"這篇論文大量援引先秦典籍的事類佐證觀點"。
該詞在《漢語大詞典》中被标注為書面語體,多用于學術論著、文學評論等正式語境(來源:漢典網)。其雙重語義體現了漢語詞彙從具體分類方法到抽象文化載體的演變過程。
“事類”一詞在古漢語中主要有兩層含義,需結合文獻語境具體分析:
同類事務的歸納
指将性質相似的事件或案例歸類整理,便于處理或參考。例如《後漢書·陳寵傳》提到,陳寵編纂《辭訟比》時“皆以事類相從”,即按案件類型分類編纂,便于司法參考。
類比推理的思維方式
漢代王充《論衡·實知》提出“放象事類以見禍”,強調通過類比曆史事件預測未來,體現了古代以史為鑒的思維模式。
引用典故以證今
南朝劉勰《文心雕龍·事類》明确定義:“據事以類義,援古以證今”,即通過引用曆史事件或典籍語句(“成辭”),增強文章說服力。例如晉代摯虞《文章流别論》主張賦體應“以事類為佐”,說明典故對文意支撐作用。
與“典故”“引用”的差異
現代“典故”側重曆史事件的象征意義,而“事類”更強調通過類比建立邏輯關聯;廣義的“引用”包含直接引語,但“事類”特指以古證今的論證方式。
該詞最早見于《韓非子·顯學》,批評“不知事類”者缺乏類比思維能力,可見其核心始終圍繞“類比”展開。從司法分類到文學修辭,詞義隨應用場景拓展,但邏輯關聯性始終未變。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案例(如《文心雕龍》對“事類”的詳細論述),可查閱、7、8的典籍原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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