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督促办理。 清 冯桂芬 《重修吴县学记》:“事(修建学堂)诚在我,诸公但为我理董之可乎?”
(2).订正;整理。 王闿运 《<六书讨原>序》:“承学之士,未达六书以事意为字形,误转注为虚用。且 许 虽博访,未求理董。” 章炳麟 《丁未与黄侃书》:“窃谓理董方言,在证明其难知者,不在疏举其易晓者。” 鲁迅 《坟·科学史教篇》:“﹝ 培庚 ﹞所述理董自然见象者凡二法:初由经验而入公论,次更由公论而入新经验。”
"理董"是一个相对少见的汉语词汇,多见于古籍或特定语境中,其含义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解释:
整理、编次:
治理、管理:
“理董”一词的核心在于“有条理地处理”。无论是整理文献还是管理事务,都强调一种系统性、条理性和负责的态度。它属于书面语色彩较浓的词汇,在现代汉语中使用频率不高,但在描述古籍整理、历史研究或正式文书中的管理行为时,仍能体现其精确的含义。
权威来源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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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链接通常有效)“理董”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在不同语境中有细微差异,综合搜索结果可归纳为以下解释:
督促办理
指对事务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其有序推进。例如清代冯桂芬在《重修吴县学记》中提到“诸公但为我理董之可乎”,即表达委托他人代为监督事务的请求。
订正与整理
常用于文献、学术领域,表示对内容的修正和系统化梳理。如章炳麟在《丁未与黄侃书》中提及“理董方言”,强调对复杂内容的考据与整理。
构词分析
“理”本义为治理、整理,“董”则有监督、管理之意(参考《说文解字》及汉典解释),二者结合后强化了“系统性管理”的语义。
现代用法
部分资料(如)提到“理董”可引申为“不畏权贵、坚持正义”,但此解释多见于特定语境或网络释义,需结合具体上下文判断。
建议结合具体语境选择释义,若需深入考据可查阅《六书讨原》《重修吴县学记》等文献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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