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司法官名。即法曹。《三國志·魏志·高柔傳》:“ 魏國 初建,為尚書郎。轉拜丞相理曹掾……遷為 潁川 太守,復還為法曹掾。” 唐 康骈 《劇談錄·袁相雪換金縣令》:“遂遣理曹掾與軍吏數人就鞫案其事。” 宋 葉廷珪 《海錄碎事·臣職》:“ 魏 置理曹掾,法曹也。”
理曹掾是中國古代司法體系中的官職名稱,主要職能為掌管刑獄訴訟相關事務。該職官最早可追溯至東漢時期,隸屬九卿之一“廷尉”的屬官系統,負責審核地方案件、監督法律執行。三國時期,曹操在《置理曹掾令》中明确其職責為“明達法理者,使持典刑”,強調司法官員需具備法律專業素養,以維護刑律公正。
晉代沿襲此制,《晉書·職官志》記載理曹掾屬三公曹管轄,參與重大案件審議。南北朝時期,該官職隨司法制度改革逐漸演變為“法曹參軍”,職能擴展至軍事領域案件審理。唐代杜佑《通典·職官》注疏指出,理曹掾作為中央司法監察官,對後世刑部建制産生重要影響,其“理獄核刑”的核心職能成為古代司法體系的重要構成部分。
理曹掾是中國古代的一種官職,具體解釋如下:
司法官職
為古代司法官名,隸屬法曹系統,主要負責案件審理、法律文書管理等工作()。例如《三國志》記載高柔曾任丞相理曹掾,後轉任法曹掾,說明二者職能相近()。
詞義擴展
部分現代解釋将其引申為“有遠大理想且熟悉政務的官員”,但此說法多見于網絡詞典()。
如需更詳細的曆史案例或職能演變,可參考《三國志》《海錄碎事》等古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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