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司法官名。即法曹。《三国志·魏志·高柔传》:“ 魏国 初建,为尚书郎。转拜丞相理曹掾……迁为 潁川 太守,復还为法曹掾。” 唐 康骈 《剧谈录·袁相雪换金县令》:“遂遣理曹掾与军吏数人就鞫案其事。” 宋 叶廷珪 《海录碎事·臣职》:“ 魏 置理曹掾,法曹也。”
理曹掾是中国古代司法体系中的官职名称,主要职能为掌管刑狱诉讼相关事务。该职官最早可追溯至东汉时期,隶属九卿之一“廷尉”的属官系统,负责审核地方案件、监督法律执行。三国时期,曹操在《置理曹掾令》中明确其职责为“明达法理者,使持典刑”,强调司法官员需具备法律专业素养,以维护刑律公正。
晋代沿袭此制,《晋书·职官志》记载理曹掾属三公曹管辖,参与重大案件审议。南北朝时期,该官职随司法制度改革逐渐演变为“法曹参军”,职能扩展至军事领域案件审理。唐代杜佑《通典·职官》注疏指出,理曹掾作为中央司法监察官,对后世刑部建制产生重要影响,其“理狱核刑”的核心职能成为古代司法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
理曹掾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官职,具体解释如下:
司法官职
为古代司法官名,隶属法曹系统,主要负责案件审理、法律文书管理等工作()。例如《三国志》记载高柔曾任丞相理曹掾,后转任法曹掾,说明二者职能相近()。
词义扩展
部分现代解释将其引申为“有远大理想且熟悉政务的官员”,但此说法多见于网络词典()。
如需更详细的历史案例或职能演变,可参考《三国志》《海录碎事》等古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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