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令、格均為古代律法,因以“令格”泛指國家的法令或規章。《新唐書·刑法志》雲:“令者,尊卑貴賤之等數,國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魏書·刑罰志》:“十二年詔:‘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老,更無成人子孫,又無期親者,仰案後列奏以待報,著之令格。’”《新唐書·舒元輿傳》:“歲有才德纔數人,而曰必取二十,謬進者乃過半,謂合令格,可乎?”
"令格"是由"令"與"格"組成的複合詞,在漢語中屬于較為少見的書面用語。根據《漢語大詞典》和《辭源》的解釋,該詞具有雙重含義:
一、基本釋義
二、詞源分解 • "令"取《說文解字》"發號也"之本義,既指政令規範,亦有"美善"的引申義。 • "格"據《爾雅》釋作"至也",後演變為"法式""标準"之義,《禮記·缁衣》鄭玄注"格,舊法也"可證。
三、應用範疇 該詞多用于古代公文及科舉制度,如唐代科舉"令格試"指依據既定章程舉行的考試,明代《大明會典》記載"凡令格頒行,須具題奏請"。現代漢語中主要用于學術研究領域,涉及法制史、人才選拔制度等專業論述。
“令格”是古代法律術語,指代國家法令或規章的統稱,由“令”和“格”兩個部分組成:
詞源與定義
曆史應用
現代意義
該詞多用于曆史或法律研究,描述古代法律體系。現代漢語中較少使用,偶見于對傳統制度或禮儀的比喻性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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